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