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张力、李立二人每人出资 6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王强负债 8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5 万元。同时张力欠丁个人债务 2 万元,王强、丁同时起诉要求张力偿还债务,而张力个人资产为 4 万元。

试分析张力应如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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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

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

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缴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试对甲企业进行破产清偿。

【案例分析题】

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案例分析题】

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信息公开案

原告王锦奇于2008年3月27日到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查询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的《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相关信息,遭到了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拒绝。原告王锦奇认为被告是经政府批准成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事业法人,有义务提供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被告的拒绝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辫称其为事业法人,非行政机关,出具的《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仅是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产权交易服务的行为之一,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构成不作为。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其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不仅具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身份,而且具有对产权交易活动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行政主体身份,属于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河北省产权交易机构的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共信息,有义务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依法公开,这是地方政府规章赋予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法定职责,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拒绝履行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判决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依法向原告王锦奇公开《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相关信息。

(本案例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7-32页。)

请结合法院判决分析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案例分析题】

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李四向其支付货款。同时,张三告知法院双方之间仅签订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并由李四所持有,对此,李四表示否认。后张三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视频,在该视频中有合同被李四拿走的影像,但该视频系张三在现场通过手机偷录所得。法院认为,偷录的视频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的买卖关系,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问题: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案例分析题】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题】

我方已经发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合同已解除。

【案例分析题】

张力、李立二人每人出资 6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王强负债 8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5 万元。同时张力欠丁个人债务 2 万元,王强、丁同时起诉要求张力偿还债务,而张力个人资产为 4 万元。

试分析张力应如何偿还债务?

【案例分析题】

大青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时,该公司章程作出约定: “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 在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的,其股权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 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 购……”,“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青公司全 体股东签名通过。王某系大青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青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成立 5 年之后,王 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 万元股份。经大青公司法定代 表人同意,王某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同时,大青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 会议审议通过了王某股东退股的 申请并决议 “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王某以大青公司的回购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所学知识,你认为大青公司章程所作出的约定是否有效?王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