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信息公开案
原告王锦奇于2008年3月27日到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查询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的《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相关信息,遭到了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拒绝。原告王锦奇认为被告是经政府批准成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事业法人,有义务提供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被告的拒绝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辫称其为事业法人,非行政机关,出具的《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仅是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产权交易服务的行为之一,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构成不作为。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其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不仅具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身份,而且具有对产权交易活动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行政主体身份,属于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河北省产权交易机构的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共信息,有义务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依法公开,这是地方政府规章赋予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法定职责,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拒绝履行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判决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依法向原告王锦奇公开《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相关信息。
(本案例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7-32页。)
请结合法院判决分析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