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受雇于某钢铁厂开货车。在一天出车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倒了一个过路的行人。他下车一看,见被害人昏迷不醒,血流如注,便将其抱上汽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但郑某转念一想,把被害人送到医院自己得承担医药费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产生了抛弃被害人的念头。于是他掉转车头,向荒郊开去,将被害人搁在荒郊的小树林里。后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因撞伤未得到及时医治而死。问: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016年7月1日,汪某伙同李某、孙某在A县盗窃摩托车。次日汪某、李某来到B县,将冯某的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又来到妇幼保健院门口,将金某的摩托车盗走。2016年7月3日,B县公安机关受理B县发生的这两起盗窃案并开展立案侦查。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发现汪某、李某作案的线索,遂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这之前,李某因A县盗窃案于2016年12月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问:对李某在B县的盗窃案应如何处理?
一天,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两千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其工厂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的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