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艺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的公司,邵某与石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 50% 的股份, 邵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石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天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 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2 年起,尽管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但邵某与石某 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邵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石某认为邵某没 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7 日,邵某委托律师向天艺公司和石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邵某作为享有公司股 东会 1/2 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天艺公司的决议,要求石 某提供天艺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天艺公司进行清算。石某回函称,邵某作出的股东会 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石某不同意解散公司。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请根据所学知识判断,邵某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天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