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天艺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的公司,邵某与石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 50% 的股份, 邵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石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天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 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2 年起,尽管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但邵某与石某 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邵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石某认为邵某没 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7 日,邵某委托律师向天艺公司和石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邵某作为享有公司股 东会 1/2 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天艺公司的决议,要求石 某提供天艺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天艺公司进行清算。石某回函称,邵某作出的股东会 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石某不同意解散公司。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请根据所学知识判断,邵某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偿还债务以及建立一个职工活动中心,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产金额已经达到 4500 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 1800 万元 (不包括前次发行的 500 万元债券,前次发行尚存在迟延支付利息之情形)。
(2) 此次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以及建立一个职工活动中心。
(3) 为保证本次债券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 个百分点,为 5%。
(4) 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 3 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70 万元、90 万元、100 万元。
根据《证券法》分析上述各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某国家机关招聘一名工作人员,王某、朱某和李某三人竞争。就综合素质而言,王某最优,朱某次之,李某再次之。王某和朱某都担心招聘不上,各自分别向有关领导送去1万元和8000元。后来王某被招聘上。李某得知王某、朱某行贿遂告发。
问:王某、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某甲(南京某刀剪厂)向商标局申请用于菜刀上的“南京张小泉”注册商标。商标局认为某甲的这一商标与杭州已注册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了申请。某甲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复议,其理由是:(1)杭州的有关商标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2)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极易区别;(3)我厂从建厂数十年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
某甲的三点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42寸彩电一台。商议某日在该大楼人员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丁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问: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被告人李某于某日深夜窜入某大学校园内,企图伺机强奸女生。李某摸到该校学生公寓2号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第三间房门撬开。李某进入宿舍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王某,男,18岁),就上前用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王某被掐后,剧烈反抗、挣扎,但李某仍不松手。待王某停止挣扎后,李某便将王某的裤子褪掉,正欲行奸时,发现王某原来是个男生,于是急忙将被子盖到王某的身上,仓皇离去。
问: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恒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恒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为李丙、吴乙、韩某、孙某某、龚某某。2022 年 4 月 18 日,李丙因病去世,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丙父亲李甲、母亲伍某某、妻子吴甲及儿子李乙,其中吴甲系某法院审判员。2022 年 7 月 23 日,李丙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签订《析产协议书》, 明确李丙遗产中所持的恒盈公司 67.5% 股权中李甲继承 17%、伍某某继承 16.3%、吴甲继承 30%、李乙继承 36.7%, 即李甲占恒盈公司股权比例为 11.475%、伍某某占 11.0025%、吴甲占 20.25%、李乙占 24.7725%。上述四方就所占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份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析产协议书》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后因李甲、伍某某不予配合致使《析产协议书》无法履行,吴甲、李乙要求李甲、伍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吴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伍某某履行 202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要求李甲、伍某某、恒盈公司协助吴甲、李乙共同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请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甲、李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