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W因与被申请人H期货有限公司及其JN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对该再审案件进行调解。期货业协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已失效)规定,事先要求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全程回避。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和期货业协会指定,确定3位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将本次调解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过程中有法警维持秩序。第一次现场调解,由于差异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期货业协会本着化解矛盾和定分止争的原则对投资者W进行耐心劝导和解释说明,同时也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期货公司进行沟通,说服期货公司配合参与调解。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期货业协会从中斡旋,组织了第二次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H期货有限公司及其JN营业部就案涉纠纷向投资者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约定金额,案涉纠纷全部了结。
问题:试分析调解在期货纠纷案件解决中的各方功能和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