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黄某(男,35岁)在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外省人骗去交易款3400元,黄某遂四处寻找该外省人。某日,黄某在菜市场发现一人与骗自己的外省人相貌相似,便误以为该人就是骗自己的人,遂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该人就是诈骗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某发现自己认错了人,但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反而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该人就是诈骗犯,导致该人被无辜拘留达三个多月之久。(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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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自201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20辆、电脑10台及烟、酒等物,价值十万余元。2016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201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村村民。甲与邻居乙因宅基地边界问题素有矛盾,积怨较深。某日,甲在自家宅基地上施工建房,乙认为甲的施工侵占了自家的宅基地,遂上前阻止,两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甲用力推了乙一把,乙后退几步后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在身后的石头上,当即昏迷不醒。甲见状,以为乙只是暂时晕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继续施工。后乙被路过的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系头部受重创,颅内出血死亡,若及时救助,有较大可能挽救生命。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即使成立犯罪,也是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题】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其工厂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的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题】

福建 B 公司打电话给 A 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 A 厂办公室无人。C 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 A 厂,却将情况告知 C 厂。C 厂寄四份合同书给 B 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 “A 风机厂二分厂”,后 C 又信告 B,“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原属 A 的风机业务概由二分厂办理”。B 信以为真,从 C 厂购得 6 台风机,后发现上述 6 机质量不好,便将原先欲给 A 厂的三张订单转给了上海的供方,总标的款 20 万元。

你认为 C 厂和某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被投入监狱服刑后,张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产生脱逃恶念。2000年9月6日下午,张某利用在监狱外工地单独劳动且无人看管的机会脱逃。脱逃后,张某化名方某,先后在海南省各地打工、谋生。其间,张某与女青年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2012年1月底,张某携全家回到某村老家,向当地村干部交代了自己的脱逃经过,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脱逃在外期间共计11年5个月18天。同年8月24日,张某被押解归案。

问:张某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案例分析题】

乙要求甲先解决油烟和噪声问题,否则不予维修,其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题】

2017 年10 月间,肖某某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 月 18 日,肖某某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市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 10 月 19 日、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产生了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人们的恐慌心理才逐渐消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向政府及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 4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法院将肖某某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2018年12月25日,某家电公司经理拿着一张可以背书转让但没有到期的汇票到银行申请贴息兑现,未办成,就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综合商场。后综合商场得知,该汇票的出票人已于2018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了公示催告申请,并被法院受理且发出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8日。

问题:在公示催告期间,家电公司向综合商场背书转让汇票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题】

甲乙是恋人,2005年甲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与父母同住。2015年,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出售房屋,并偷出房本、甲的身份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不知以上情况,但购房时没有去实地考察下就购买了。现在丙向法院请求判令甲搬离房屋。

问: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