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201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大青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时,该公司章程作出约定: “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 在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的,其股权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 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 购……”,“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青公司全 体股东签名通过。王某系大青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青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成立 5 年之后,王 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 万元股份。经大青公司法定代 表人同意,王某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同时,大青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 会议审议通过了王某股东退股的 申请并决议 “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王某以大青公司的回购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所学知识,你认为大青公司章程所作出的约定是否有效?王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201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甲、乙两人系朋友,某日一同前往山区打猎。甲发现远处有一只野兔,便举枪瞄准射击,因枪法不准,子弹未击中野兔,反而击中了正在附近山坡砍柴的村民丁,丁当场倒地受伤。甲见状,立即拉着乙逃离现场,未对丁进行任何救助。后丁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鉴定,丁系被枪击伤腿部,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若及时救助,可避免死亡结果发生。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规定分析。
张三与李四(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张三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伤,李四被送回国内治疗,张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张三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张三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张三的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张三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此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张三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6日,李四在北京城闲逛,发现张三。他秘密跟踪至张三住的旅馆,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讯问,证明李四所述事实真实,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将张三依法逮捕。问:科威特法律对我国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对犯罪人在国外执行刑事处罚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某甲(南京某刀剪厂)向商标局申请用于菜刀上的“南京张小泉”注册商标。商标局认为某甲的这一商标与杭州已注册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了申请。某甲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复议,其理由是:(1)杭州的有关商标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2)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极易区别;(3)我厂从建厂数十年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
某甲的三点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天艺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的公司,邵某与石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 50% 的股份, 邵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石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天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 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2 年起,尽管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但邵某与石某 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邵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石某认为邵某没 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7 日,邵某委托律师向天艺公司和石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邵某作为享有公司股 东会 1/2 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天艺公司的决议,要求石 某提供天艺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天艺公司进行清算。石某回函称,邵某作出的股东会 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石某不同意解散公司。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请根据所学知识判断,邵某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