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何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某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宜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刘某、何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某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宜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
甲系某法院民庭庭长。甲在承办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多次对被告乙称:此案乙如果给他20万元,保证让乙胜诉,如果不给,就让他败诉。乙权衡利弊,被迫给甲送去现金20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甲试图为乙额外争取违反法律的利益,但未能得逞,于是甲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乙。待判决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败诉。乙遂向有关部门告发。
问: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什么理由?
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干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某2000年1月1日将人打成重伤(追诉时效为15年)之后,当即逃之夭夭。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次日(2000年1月2日)立案侦查。被害人只能陈述张某相貌特征,无法提供其他具体信息,侦查机关积极侦查取证,但一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外地躲避风头一年后于2001年1月1日回到案发时的居住地正常生活,直到2015年3月,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将其抓获归案。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201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某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询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