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男,35岁)在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外省人骗去交易款3400元,黄某遂四处寻找该外省人。某日,黄某在菜市场发现一人与骗自己的外省人相貌相似,便误以为该人就是骗自己的人,遂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该人就是诈骗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某发现自己认错了人,但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反而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该人就是诈骗犯,导致该人被无辜拘留达三个多月之久。(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黄某(男,35岁)在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外省人骗去交易款3400元,黄某遂四处寻找该外省人。某日,黄某在菜市场发现一人与骗自己的外省人相貌相似,便误以为该人就是骗自己的人,遂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该人就是诈骗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某发现自己认错了人,但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反而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该人就是诈骗犯,导致该人被无辜拘留达三个多月之久。(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南昌大学某女生,学习成绩在班上为第一名。自卑,看不起自己。在大众场合不敢发言,跟别人交流时总不能恰当地表达自己,尤其是跟老师或陌生人谈话,总觉得十分局促,举手头足不知如何是好,并且脸红得很厉害。很羡慕别的同学在公共场合能够从容不迫,侃侃而谈。强烈希望改变自己,虽然作过很大的努力,但一直得不到明显改观,内心非常苦恼。从高中到大学很少异性同学交往,别人评价她是个冷漠、孤傲的人。从小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因此,在成长和交往的过程中,朋友越来越少,慢慢地脱离了群体,把自己封闭起来。后来开始反省自己,自责,决得都是自己的错。时间一长,发现自己好象已经没有脾气了。不管跟谁发生矛盾,都以为是自己的错,然后深深自责,或者把怨气都闷在心里。总觉得难以与周围的同学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非常担心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近来更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极度自卑,没有勇气参加任何活动。
用所学有关法理学的知识指出以下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或单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吸食、注射器具。”
童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与林某(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0月,童某因欲与同村女青年平某(1991年8月17日出生)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找到林某,谎称自己已经与平某发生过性关系,现平某要到公安机关告自己强奸,让林某帮忙想办法,林某同意帮忙。后童某与林某将平某诱骗至村外的一间废弃小屋内,童某强行将平某灌醉,林某在一旁帮忙按住平某的手脚,童某趁机与平某发生性关系,因平某被惊醒后极力反抗,童某未能得逞。后平某大声呼救,童某害怕被邻居发觉,便与林某一起将平某杀害,并将尸体投入附近的江水中。林某此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0月刑满释放。童某此前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请分析童某、林某的刑事责任。
福建 B 公司打电话给 A 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 A 厂办公室无人。C 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 A 厂,却将情况告知 C 厂。C 厂寄四份合同书给 B 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 “A 风机厂二分厂”,后 C 又信告 B,“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原属 A 的风机业务概由二分厂办理”。B 信以为真,从 C 厂购得 6 台风机,后发现上述 6 机质量不好,便将原先欲给 A 厂的三张订单转给了上海的供方,总标的款 20 万元。
你认为 C 厂和某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的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即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问:甲、乙、丙分别构成什么罪?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甲在被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并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问: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