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我方已经发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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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案例分析题】

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

【案例分析题】

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案例分析题】

“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2015 年 5 月,孙先生出资 60 万元,钱女士出资 40 万元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孙先生占股 60%, 钱女士占股 40%。2022 年 8 月,因业务扩张的需要,乙公司向孙先生表示其有意收购甲公司。2022 年 8 月 30 日,乙公司与孙先生洽谈了有关收购甲公司的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乙公司以 1000 万元收购孙先生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孙先生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告知了钱女士,钱女士不同意孙先生转让其股权,并宣称自己不愿意与乙公司合作经营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知悉钱女士的态度后,拒绝继续收购自己的股权,孙先生遂伪造了钱女士同意孙先生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的相关文件,骗取了公司登记,将其股权变更在乙公司名下,完成了与乙公司的交易。经查,孙先生伪造的钱女士的签名与钱女士在公司登记机关留有的真实签名存在肉眼可辨的差异。

现钱女士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钱女士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分析题】

张家不允许刘家取水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题】

2022年6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

(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  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

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