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恒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恒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为李丙、吴乙、韩某、孙某某、龚某某。2022 年 4 月 18 日,李丙因病去世,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丙父亲李甲、母亲伍某某、妻子吴甲及儿子李乙,其中吴甲系某法院审判员。2022 年 7 月 23 日,李丙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签订《析产协议书》, 明确李丙遗产中所持的恒盈公司 67.5% 股权中李甲继承 17%、伍某某继承 16.3%、吴甲继承 30%、李乙继承 36.7%, 即李甲占恒盈公司股权比例为 11.475%、伍某某占 11.0025%、吴甲占 20.25%、李乙占 24.7725%。上述四方就所占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份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析产协议书》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后因李甲、伍某某不予配合致使《析产协议书》无法履行,吴甲、李乙要求李甲、伍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吴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伍某某履行 202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要求李甲、伍某某、恒盈公司协助吴甲、李乙共同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请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甲、李乙的诉讼请求。
某女生C,在家是独生女,漂亮聪明,学习优秀,堂、表兄弟姐妹中数她最出色,父母爷姥万千宠爱,家庭经济条件好,很早就有自己独立的卧室。到学校后,四人一间宿舍,感到委屈和不适应,经常抱怨寝室同学,还耍娇小姐脾气,支使别人干这干那,好像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其他三位同学开始逐渐疏远她,她感到十分孤单,却又不知道别人为什么远离她。
2017年10月6日晚,我国公民黄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某市,将该国公民甲强奸。同年11月5日,黄某又携带菜刀窜到朝鲜境内,持刀威逼小学生乙欲行强奸,被过路群众发现后逃回我国。同年12月21日凌晨,黄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窜入朝鲜某地一菜市场,欲行强奸时,遭到丙的反抗,并被人当场抓获。后黄某被引渡回国归案。
问:对于黄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趁该乡下巴村村民马某不在家之机,将马某之妻强奸。次日,马某夫妇到派出所报案。该所所长焦某某在当晚查看了案发现场,并先后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政委姚某某汇报了案情,提出了“私了”的要求。李、姚二人明知刘某某有强奸犯罪嫌疑,不但不向局长汇报和采取立案查处措施,反而同意焦某某“私了”的要求。姚某某和焦某某一起参与了“调解”,让刘某某筹款7000元交给马某,致使刘某某强奸一案以钱“私了”。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一天,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两千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