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向我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口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运费10000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请根据代理法的相关理论分析该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
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向我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口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运费10000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请根据代理法的相关理论分析该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海华市规划局批准本市市政府在海花园小区盖了一栋高层办公楼,严重影响该小区居民的住宅采光。小区居民将海华区规划院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如果海天花园小区的居民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延安市安监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1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方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卖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了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7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2007年11月21日,因塔吊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四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建局等组成了子长县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调查组于11月18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但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司法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 700—2006对Q235B的要求。其间,子长县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作出《批复》,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了宏盛公司并送达了《批复》的复印件。宏盛公司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省安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宏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宏盛公司称:《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违法的,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而不作鉴定,并据此提出对宏盛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该起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而不是安装资质。子长县监察局通知宏盛公司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并给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盛公司不服该《批复》,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辩称:其作出的《批复》是其代表延安市政府向子长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批复,批复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分析报告中虽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这句话,宏盛公司也口头申请司法鉴定,但出事塔吊方有厂方生产合格证,也经特种设备所检验合格,调查组的专家排除质量问题,认为主要是无资质造成事故,无须鉴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所作批复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市国有经济技术协作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与某公司的业务科主任陆某进行联系,托其帮忙联系购买冷轧薄钢板15吨,陆某答应可以帮忙。陆某与某轧钢厂联系,厂方同意出售,但有关技术人员向其提出每吨在钢板货款之外要加收业务费700元~800元。陆某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谎称厂方索取业务费每吨1000元。该公司遂交给陆某1.5万元业务费让其转交。陆某付给厂方1.1万元,余下4000元据为己有。
问:陆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中国某艺人(甲方)与韩国某艺术传播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区为韩国;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传、培训并寻找演艺机会。
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找到一些演出机会。甲方在合同期内演出过一些电视剧、电影,并参与了一些电视文艺节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广告收入有所增加,在韩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最近还在媒体公开泄露甲方的隐私。
问: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点准时来到岗哨值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遂将值班使用的54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好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到晚上8点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却发现岗楼的门锁被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何在?
2019年1月某,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日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某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他们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去,用纤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4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金某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人眼看着价值五千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行为人应如何定罪判刑(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