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甲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偿还债务以及建立一个职工活动中心,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产金额已经达到 4500 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 1800 万元 (不包括前次发行的 500 万元债券,前次发行尚存在迟延支付利息之情形)。
(2) 此次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以及建立一个职工活动中心。
(3) 为保证本次债券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 个百分点,为 5%。
(4) 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 3 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70 万元、90 万元、100 万元。
根据《证券法》分析上述各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刘某、何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某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宜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用所学有关法理学的知识指出以下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或单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吸食、注射器具。”
2008年2月,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科长胡某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交代注册会计师王某从速办理,王某对李某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王某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李某的催促下,王某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李某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李某的公司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开业以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2009年下半年,李某从事非法传销,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获利达50多万元,2010年1月,有人举报李某搞非法传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公司成立时实际只有10万元资金,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
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某日,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并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女,24岁)恋爱,后来陈某中断与张某的恋爱关系。张某认为这是陈某的大舅王某从中挑拨所致,遂对王某产生不满。为了报复王某,张某于某日夜深无人之际,拿着濂刀进入王某的责任地乱砍苹果树、梨树,共毁坏苹果树八十余株、梨树六十余株,价值五千余元。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对张某之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