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黄某因强奸并残忍杀死女青年徐某,一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黄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下发了死刑执行命令。被害人徐某的弟弟,年仅17岁的徐强发誓要亲手杀了黄某为姐姐报仇,徐强从同村王某家中偷出王某私藏的猎枪,用大衣包裹,潜伏在公判大会会场,在公判大会上,人民法院宣读了对黄某的死刑判决书和死刑执行命令。在公判大会结束时徐强对准黄某的头部开枪,当场将黄某击毙。徐强被武警当场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问:徐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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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201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题】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

【案例分析题】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趁该乡下巴村村民马某不在家之机,将马某之妻强奸。次日,马某夫妇到派出所报案。该所所长焦某某在当晚查看了案发现场,并先后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政委姚某某汇报了案情,提出了“私了”的要求。李、姚二人明知刘某某有强奸犯罪嫌疑,不但不向局长汇报和采取立案查处措施,反而同意焦某某“私了”的要求。姚某某和焦某某一起参与了“调解”,让刘某某筹款7000元交给马某,致使刘某某强奸一案以钱“私了”。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题】

201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韩某酒后驾驶苏GJ9XXX“解放牌”货车,行驶至XX市XX区X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撞倒。韩某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到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又借用苏M00XXX“东风牌”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XX区Y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烧香河中。法院认为,韩某驾车撞伤人,又将被害人隐藏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问: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定性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乙要求甲先解决油烟和噪声问题,否则不予维修,其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题】

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2016年,甲因赌博欠下乙赌债10万元。2017年,甲因生活所迫,向丙借款50000元。2018年,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甲又向丁借款20000元。鉴于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乙、丙和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甲欠他们的债。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案例分析题】

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联系的情况下,B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指控B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

问: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代理权进行抗辩?

【案例分析题】

C村村民请求A公司、B工厂赔偿其购买桶装水的支出。

【案例分析题】

甲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201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5月,甲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五百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的销售金额达一千八百余万元,甲的好友乙见甲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的存单,伪造甲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的存款,丙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搞的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冒领了甲的500万元存款,丙冒领巨款后,将其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家中存放,丁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丙来取提包时,丁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的供述,找到丁,令其交出巨款,丁仍然拒不承认替丙保管过提包。

问:对甲、乙、丙、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