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2016年,甲因赌博欠下乙赌债10万元。2017年,甲因生活所迫,向丙借款50000元。2018年,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甲又向丁借款20000元。鉴于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乙、丙和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甲欠他们的债。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孙某是安徽某县农民,在常熟市新港镇吴市农贸市场内以卖熟食为业,专做油鸡,生意兴隆。某日上午8时左右,孙某将成批油鸡煎好后,因为急于出摊,便将煎鸡的大号油锅端下放在店铺门口的地上。家人提醒他这样不妥,他说没关系,现在市场内人不算多,然后在锅上盖了一块布。孙某正与其家人在店内忙着整理油鸡时,突然听见门外小孩发出撕心裂肺般的尖叫,出去看时,发现一个3岁左右的小男孩坐在了油锅里,正在挣扎。孙某急忙将小男孩从油锅里抱出,并送医院抢救,但孩子因为下半身皮肤高度灼伤而受到严重伤害。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
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赫斯特拉号船等64艘次船舶运载油料入境,在博坦公司油库卸载、仓储。但卸载、仓储的所有油料均未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关手续,系走私进口。博坦公司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共计5797142.97美元,折合成人民币47985271元。博坦公司1997年、1998年间缴纳税收3006505元。此外查明,1997年3月,博坦公司致函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提出卸载的油料手续不全,不予装船,并要求提供海关文件。同年3月25日及4月1日,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回函,称由其办理海关手续,责任由其承担,并要求以后按照现行方式作业。1997年3月25日,厦门海关工作人员在协调时,口头表示货物可以先放,但要求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补办海关手续,且下不为例,以后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后才可卸载。2004年10月27日厦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博坦公司违法所得44978766元,并科处罚金1000万元。博坦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2005年2月4日海关总署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博坦公司仍不服,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一,即使厦门海关对博坦公司的仓储定性是正确的,在违法所得的构成和数额认定上也存在错误。博坦公司从64艘次涉案船舶的卸载、仓储业务中获得营业总收入为5797142.97美元,其中包括实际支出26809123元;缴纳国家税款3006505元,扣除上述实际支出后所获得的利益为18169643元,但厦门海关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未将实际支出扣除。其二,厦门海关对博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该细则是配合旧的海关法制定实施的,在海关处理本案时,新的海关法已经颁布实施,旧的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不再适用,因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三,厦门海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未考虑经营费用的支出,将营业收入总额扣除税款后都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处罚显失公平。
被告辫称:其一,博坦公司明知涉案油料均未在中国境内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仍进行卸储并谋取利益,共计5797142.97美元,原告主张扣除实际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尽管修改了《海关法》,但仅仅是修改而不是废除旧的《海关法》,所以《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只要不与修订后的《海关法》相抵触就继续有效,所以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其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所以,罚款1000万元属于幅度范围内,处罚适当。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关于协助走私的规定与新的《海关法》是否冲突?没收违法所得应否扣除经营成本?
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16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被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司法机关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效力?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