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水利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工程量为220万m³,单价为12元/m³;砌石护坡工程量为10万m³,单价为40元/m³。合同约定:
(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按变更处理。
(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
(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m³/天。
事件1:合同约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至10月8日晚。10月6-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2: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约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减少1元/m³;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
事件3: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m³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元。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2元/㎡。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480m³/天。
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工期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