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1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1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1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1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背景资料】某生产矿井计划新建一风井井筒,该井筒净直径5.5m,井深850m,其中表土段深度320m,需要采用冻结法施工,工程造价约8000万元。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包含有下面几个方面:
(1)招标内容为风井井筒及其相关硐室工程的掘砌施工,工期12个月;
(2)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是本地资质为二级以上,外地资质为一级以上;
(3)对工程承包要求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且表土冻结工程不能分包;
(4)施工场地已完成平整,进场道路已通车,不再安排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踏勘;
(5)要求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可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6)投标文件递交后,一律不能进行修改和补充。
某机电安装公司承接了一平板玻璃厂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设计原因,对主生产工艺线设计图纸进行了修改;设备基础按图施工时,发现基础下有一溶洞,而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未显示,需采用桩基处理;政府对项目环境保护等级提出新的要求;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提出须变更合同。
事件二: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更改了主机设备标高、基线和位置尺寸,而相关联设备施工单位也要求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设计院仅口头答复其他关联设备以主机设备为准即可,因而造成了部分已安装的设备返工和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事件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向业主提交了一份既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约原材料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得到了业主的认可,进行了工程变更。
事件四:屋顶排风机安装如图8-3所示,安装后,业主提出缺少防护措施。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包了一条21.7km的二级公路,路面面层为沥青混凝土,基层为水泥稳定碎石。其中K22+300~K22+700路段,地面横坡陡于1:5,填方平均高度为12 m左右。施工单位填筑前,对地基原状土进行了检测,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然后对地基进行了压实处理。由于前后路段开挖后,可调运利用的填料主要是石方,为节约用地,降低建设成本,在请示建设单位后。施工单位将填土路基变更为填石路基,边坡为1:1.5。为了加快施工进度,采用了倾填的方式进行施工,在路床底面下1.0 m范围内改为分层填筑并压实。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石方路基进行了质量检验。路堤填筑完毕后不久,该路段出现了部分边坡坍塌。经处理后,该项目通过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背景资料】
某二级公路局部为路堑路段,两侧采用浆砌块石重力式挡土墙护坡,挡土墙高出路面约3.5m,顶部宽度0.6m,底部宽度1.5m,基础埋深0.85m,如图1-1所示。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夏季连续多日降雨后,该路段一侧约20m挡土墙突然坍塌。调查发现,该段挡土墙塌前顶部荷载无明显变化,坍塌后基础未见不均匀沉降,墙体块石砌筑砂浆粘结牢固,后背填土为杂填土,查见泄水孔淤塞不畅。
事件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决定在原位置重建现浇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如图1-2所示,并编制该挡土墙的施工工序为:①施工准备;②基坑开挖;③附属工程施工;④测量放样;⑤墙身施工;⑥基础施工。
事件三:施工单位编制了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的施工方案,其中在施工过程中拟采取以下措施:施工前检查基础底面,清除基底表面风化松软的土石和杂物;挡土墙内每层泄水孔上下排对齐布置,左右排与伸缩缝、沉降缝合并布置;挡土墙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及时进行墙背回填。
事件四:因原材料短缺,施工单位决定挡土墙墙背采用黏质土作为回填填料。
计算甲公司零售节日套装应缴纳消费税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50×5876÷(1+13%)×5%=13000 (元)
50×5650×5%=14125 (元)
50×(5650-226)÷(1+13%)×5%=12000 (元)
50×5876×5%=14690 (元)
【背景资料】某井巷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井筒支护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专业分包单位将井筒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井筒支护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2: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骨折停止施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