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下)
程某颖诉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 年 7 月 28 日下午,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17 时 5 分许,张某驾驶轿车搭载网约车乘客,在行驶途中与原告程某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程某颖受伤、车辆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宁公交证字〔2015〕第 0018 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涉案轿车所有人为张某,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 “非营运”,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 “家庭自用汽车”。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案请求赔偿,人保南京分公司以张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是张某的营运行为是否显著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
首先,张某的行为符合营运的特征,而非家庭自用。其次,张某驾车行驶至前庄路与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时,往南右转弯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张某居住地在其工作单位的东北方向,其下班路线应是向东及向北,通常情况下不会向南折回。其向南行驶的目的应是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如张某未载客,则其不会向南转弯,本次事故就不会发生,故本次交通事故与张某的载客行为有因果关系。最后,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
【背景资料】某露天铜矿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开采能力180×10⁴t/a,台阶高度10m、边坡角49°。矿区面积4km²,地震烈度为6度,夏季雨量充沛。采场边坡岩组主要由第四系松散堆积层组成,浅部强风化带发育深度为10~20m,西端有F₅、F₆两条断层,向北愈合端与采场斜交,交角15°~16°,并向南延伸。矿山自2013年开始生产,首采区最高标高+1122m,目前采掘生产台阶为+922m、+912m。近三年请专业机构开展了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安全监测等级为二级,边坡采用人工监测并有记录。
2023年7月10日23时18分,南部边坡+932~+912m平台发生滑坡,塌方量约3×10⁴m³。7月15日8时30分,该处+942~+912m平台再次发生滑坡,塌方量约6×10⁴m³。现场检查发现,滑坡体附近有明显的雨水冲刷痕迹,+932m平台边坡可见一条8m长、3cm宽、3m深的贯通性裂缝,局部边坡角达59°。调查发现,两次滑坡均止于一条近南北走向断层,该断层与F₅断层的位置、走向、倾角及倾向基本一致,滑面与坡面平行。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1~2题为单选题,3~5题为多选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发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 2 月 1 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 M 非专利技术,发生研发支出 80000 元,支付增值税税额 10400 元,相关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2 月末该研发活动完成研究阶段。
(2) 4 月 1 日,该非专利技术进入开发阶段,期间共发生研发人员薪酬 30000 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2000 元、耗用原材料 400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5200 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
(3) 6 月 1 日,研发活动结束,经调试达到预定用途并交付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预计 M 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
(4) 12 月 1 日,将 M 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丙公司,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为三年,月末,甲公司收取当月租金共 20000 元,增值税税额 1200 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材料:
“苦难是人生的一笔财富。”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激励人奋进的话,但学会正确对待苦难更有 现实的意义,毕竟,苦难不是幸事,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得起的。
在一次聚会上,那些堪称成功的实业家、明星谈笑风生,其中就有著名的汽车商约翰 · 艾顿。 艾顿向他的朋友、后来成为英国首相的丘吉尔回忆起他的过去——他出生在一个偏远小镇,父母 早逝,姐姐帮人洗衣服、干家务,辛苦挣钱将他抚育成人。但姐姐出嫁后,姐夫将他撵到了舅舅家。 舅妈更是刻薄,在他读书时,规定每天只能吃一顿饭,还得收拾马厩和剪草坪。刚工作当学徒时, 他根本租不起房子,有一年多时间是躲在郊外一处废旧的仓库里睡觉……
丘吉尔惊讶地问:“以前怎么没有听你说过这些?”艾顿笑道:“有什么好说的呢?正在受苦或 者正在摆脱受苦的人是没有权利诉苦的。”这位曾经在生活中失意、痛苦了很久的汽车商又说:“苦 难变成财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你战胜了苦难并远离苦难,不再受苦。只有在这时,苦难 才是你值得骄傲的一笔人生财富。别人听你的苦难时,也不觉得你是在念苦经,只会觉得你意志 坚强,值得敬重。但如果你还在苦难中或者没有摆脱苦难的纠缠,你说什么呢?在别人听来,无异 于就是请求廉价的怜悯甚至乞讨……这个时候你能说你正在享受苦难,在苦难中锻炼了品质、学 会了坚韧吗?别人只会觉得你是在玩精神胜利、自我麻痹。”
艾顿的一席话,使丘吉尔重新修订他“热爱苦难”的信条。他在自传中这样写道——苦难,是 财富还是屈辱?当你战胜了苦难时,它就是你的财富;可当苦难战胜了你时,它就是你的屈辱。
(摘编自《课外阅读》,有删改)
问题:
中国艺术家欣赏自然,和西方人欣赏自然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中国人的“神”的观念很淡薄,“自然”的观念中虽偶然杂有道家的神秘主义,但不甚浓厚。中国人对待自然是用乐天知足的态度,把自己放在自然里面,觉得彼此尚能默契相安,所以引以为快。陶潜的“众鸟欣有托,吾亦爱吾庐”“平畴交远风,良苗亦怀新”诸句最能代表这种态度。西方人因为一千余年的耶稣教的浸润,“自然”和“神”两种观念相混合。他们欣赏自然,带有几分泛神主义的色彩,人和自然仿佛是对立的,自然带着一种神秘性横在人的眼前,人捧着宗教的虔诚向它顶礼。
在卢梭看来,自然本来尽善尽美,有人于是有社会,有文化;有了社会和文化,丑恶就跟着来了。诗人华兹华斯也是这样想的,他在一首诗里劝告书呆子们“站到光明里来,让自然做你的师保”“自然所赋予的智慧是甜蜜的,好事的理智把事物意义弄得面目全非,我们用解剖去残杀”。这种泛神主义的自然观决定了艺术家对于自然的态度。
自然既然是尽善尽美的,最聪明的办法就是模仿自然。“模仿自然”本是西方艺术史中一个很古老的理想,古希腊人对艺术的定义就含有“模仿”,柏拉图反对艺术,就因为它只模仿感官世界。近代作家中拥护“艺术模仿自然说”者以英国作家罗斯金为代表。依他看,人工造作的东西无论如何精巧,都比不上自然的。他说:“我从来没有见过一座希腊女神的雕像,有一个血色鲜丽的英国姑娘的一半美。”最自然的就是最常见的,最常见的就是最美的。“凡是美的线形都是从自然中最常见的线形抄袭来的。”
例如希腊有柱无墙平顶式的建筑模仿的是剪去枝叶的树木,“哥特式”尖顶多雕饰的建筑模仿的是连枝带叶的树林,罗马圆顶式的建筑模仿的是天空和地平线。因此,罗斯金劝建筑家们到树林里去,从自然出发研究建筑原理。自然既已尽美,所以艺术家模仿自然,最忌以己意加以选择。他说:“完美的艺术都能返照全体自然,不完美的艺术才有所不屑,有所取舍。”罗斯金的论调并不是孑然孤立的,19世纪法国雕刻家罗丹的《罗丹艺术论》也差不多与此一致,他说:“第一件要事就是坚信自然全美,然后睁开眼睛去观察。”
在罗斯金、罗丹和一般自然主义者看来,自然本来就尽善尽美,艺术家唯一的成功捷径就是模仿整个自然,丝毫不用选择。这种理论显然有一些问题。美丑是相对的名词,有比较然后有美丑。如果把自然全体都看成一样美,就没有分别美丑的标准,就否认美丑有比较,那么,“美”也就漫无意义了。如果艺术的功用如果是在忠顺地模仿自然,那么又何须艺术呢?艺术的功用原是弥补自然的缺陷,如果自然既已完美,艺术便成赘疣了。
(摘编自朱光潜《自然美与自然丑———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的错误》,有删改)
问题:
美工区里,孩子们都按照要求将小手洗得干干净净,等着赵老师来分发橡皮泥。可当走到乐乐身边时,赵老师发现他的手没有洗,就让他先去洗手,否则就不给橡皮泥。乐乐感到有些委屈,站在一旁不肯去,赵老师见状,就直接绕过乐乐,给其他小朋友发橡皮泥了。一个下午,乐乐都很少说话,情绪也很低落。回到家后,乐乐扑到妈妈怀里大哭了起来……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 10 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 10 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 4 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 10 万元,出票日后 4 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 3 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外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 10 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请问:
甲公司与乙纸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传真纸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纸厂向甲公司供应传真纸100箱,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纸厂送来100箱传真纸。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纸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将100箱传真纸暂时存放该公司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传真纸售出50箱,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纸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传真纸已卖出50箱,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纸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箱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传真纸应由乙纸厂取回。但乙纸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箱传真纸加价30元的情况。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有法律依据请列出。
案例:甲、乙二人经事先商议,决定盗窃某商场的财物。某日深夜,甲、乙携带开锁工具潜入该商场,由甲负责撬锁进入仓库,乙负责在外望风。甲进入仓库后,发现仓库内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遂心生独吞之意,将部分现金和贵重物品藏于自己身上,然后故意弄出声响,通知乙仓库内无值钱财物。乙信以为真,与甲一同离开商场。事后,甲将藏于身上的财物变卖,得款5万元,未分给乙。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