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2016年3月,某二级公路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投资估算价7000万元。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厅筹集,招标人为该省公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招标文件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编制,投标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数量由招标人给出,由投标人填写单价和总价。在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资科,保证工程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缴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和120万元信用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一旦发现投标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没收所有保证金。事件2:投标人甲的总报价为6800.022万元,其中第200章部分报价单见表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清单中细目209-3-c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细目210-3-b中,招标人给定了锚杆的工程量是256m,投标人甲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锚杆的市场综合单价为55.06元/m。其他部分的计算均正确。评标委员会按照偏差修正的有关原则对偏差进行了修正,并征得投标人甲的同意,最终投标人甲以修正后的报价中标并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