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建城中村改造工程,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约了施工总成合同。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为10%,除钢材、水泥、铜材按实际调整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施工单位签约合同的价的有关费用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22000.00万元;暂列金额4000.00万元;总包管理费1000.00万元措施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200元每平米记取;规费费率为2%;增值税费率9%。经分析测算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工程直接成本为19900.00万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后,及时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按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付款之日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工程预付款约定支付期满七天内,建设单位仍未支付,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并采用了停工措施,在停工七天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索赔申请报告。施工过程中因砌块市场供应紧张,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了采用ALC隔墙板替代砌块的合理化建设说明,监理单位核实确认之后,上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