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问题写出整改防范措施?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2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12年3月停产。然而,2012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材料:
一、向受到冷落的传统文化,仿佛突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了。近年来,文化遗产争夺战可谓烽烟四起、高潮迭出。
遗憾的是,这并不能代表民族文化自觉与文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在志在必得的“文化激情”背后,是利益驱动下“遗产经济学”的精细打算“每挖掘一个名人故里, 就可以开发一个旅游景点,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将文化遗产视为地方经济的“摇钱树”,这样的观念,在目前的中国已经有了很多现实注脚。不少已经夺得文化遗产“归属权”的地方,以创收为核心,将文化演变为商业,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杀鸡取卵似的经营。
这当然不是传统文化的“利好”,而是历史文化的灾难。
当三江并流、都江堰、武当古刹等文化古迹传出“过度开发”的消息,当几乎每一种有魅力的文化都必有浩浩荡荡却毫无魅力的新建“伪文化”,甚至每一部古典文化名著,都演化为一座荒唐可笑的娱乐场时,不仅观众失去了文化的共鸣,历史文化也在被切割、破坏和颠覆。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年来,“遗产经济学”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在许多愈演愈烈的文化名人争夺战中,人们频繁看到当地政府的身影。
由于地方政府的高调介入与认同,一些耗资巨大的标志性“文化符号”也应运而生。“帝尧故里”争夺战中,临汾修建了“中华民族文明之门”的华门,这座出手不凡的大制作从规模到设计处处“天下第一”。
政府参与社会事业的文化构建,本没有错。但问题是,这样的建设应当以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面对此起彼伏的“争夺战”与“伪文化”浪潮,政府本应做正确的引导,为何却成了推波助澜的主导?
实际上,逐步升格的“崇古活动”与不断新建“文化标记”,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新一轮面子工程的集体亮相。在光大传统、发展文化的口号之下,一些官员的心中,不仅有对经济效益的围谋,更有对“政绩收益”的盘算。他们用行政拨款下注,看能否博取更大的利益,创造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多赢。
让经济利用,被政治换持,结果是,以文化为名义的文化行动,非但没有为社会繁荣带来推力,没有增强我们的历史文化意识,反而助推了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加剧了好大喜功、铺张浪费的官场恶习,留下了沉重的文化欠债和社会成本。
这恐怕是“遗产经济学”更大的后患!
(选自卢新宁《“遗产经济学”的文化后患》,有删改问题:
(1)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 “文化遗产争夺战”与“伪文化”建设浪潮? (4分)
(2)本文所说的“遗产经济学”有哪些文化后患? (10分)
根据以下材料编写一个教学设计。(要求写出教学目标和教学过程)
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地、不容推卸的。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