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甲公司投资建造一座太阳能电池厂,工程包括: 1 个厂房及附属设施、1 栋办公楼、2 栋宿舍楼。甲公司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公开招标,乙公司中标,合同价 2800 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合同价的 10%向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了预付款支付申请,甲公司核实后于 2020年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工程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并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乙公司以合同价为基数,以 2%目标利润率预测目标成本,并按工程直按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成本分解。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自行决定将 2 栋宿舍楼全部交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丙公司施工,仅收取 10%的管理费。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每延期竣工 1 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2 万元的工期违约金。2021 年 5 月 20 日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宿舍楼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后才能使用,因工程修复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通过了甲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