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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行政裁判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司法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列属于行政仲裁的有(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如何评价案例中法院的判决?
行政检查是不是可诉的行为?
武平县飞鹰网吧诉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检查案2014年8月19日晚,被告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持福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证及警官证在见证人见证下至原告武平县飞鹰网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让其上网消费。网吧行网当时在被告的检查笔录上签名、按了指印,被告对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作了询问笔录,对检查过程亦制作了视频光盘,拍摄了部分检查照片。后被告将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视频光盘移交给武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武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2月9日依据被告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闽)文罚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检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8月19日晚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武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检查行为,形成了询间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视频光盘,此4组证据成为武平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故被告的检查行为应认定为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23条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检查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登记情况。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网吧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过程中,所属民警持福建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证及警官证进入原告经营场所,对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也取得了原告工作人员的配合,检查过程规范、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8月19日晚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武平县飞鹰网吧不服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一审行政判决书,武平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2015)武行初字第9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问题:
本案例体现了行政指导程序的哪些特点?
请评价案例中的行政指导行为。
北京三元桥“换梁疗伤工程”行政指导案2015年11月15日11点30分左右,随着总重1300余吨的新梁整体进入指定位置,北京三元桥“换梁疗伤”获得成功。三元桥,地处东北三环,是连接三环路、京顺路和机场高速的立交桥。由于自然老化和长期超负荷运行,桥梁出现下挠现象,且主梁刚度下降27%。为了确保安全,从2015年11月13日23点起,“体检不合格”的三元桥跨京顺路桥开始换梁。在三元桥大修之前,交管部门曾经给出了这样的数据:日均车流量达206万辆,高峰时每小时13万辆车从桥上驶过;这里共有48条公交线路,日均搭乘727万人次。2015年11月15日18时,经过43小时连续施工,三元桥、京顺路同时恢复交通。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在一个周末完成桥梁更新,这彻底解决了在特大城市交通咽喉地段桥梁更新与城市交通的工期矛盾。”在施工单位积极做好三元桥换梁工程的技术论证和施工安排以及受影响车辆绕行方案的同时,北京市交通委等政府部门在换梁工程正式启动之前以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社会公众三元桥换梁施工的具体时间,提示届时桥区除公交车辆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请市民提前安排出行计划。这一举措便于市民避开拥堵路段出行,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三元桥换梁工程的顺利完成。问题:
行政检查
行政调查
行政确认
单方变化致损的补偿义务
单方变更与解除协议的权利
行政协议
行政指导程序
行政指导的保安功能
行政指导
行政规划确定程序
行政规划的功能
行政规划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 )。
关于行政确认的制度功能,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行为的基本类型的是( )。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的构成要件的有(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关于行政确认的法律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关于行政确认的多样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 )形式出现。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确认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代履行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行政拘留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征用
下列哪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向公民征税行为属于( )。
行政征收必须有( )依据。
行政处罚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救助
行政给付
作出行政许可,在下列哪些条件下应当举行听证会?( )
行政给付行为属于( )。
下列哪个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
下述哪个行为不属于行政给付?( )
《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为什么说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什么意义?。
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什么合法权益?。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而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条和《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有权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原告发尔士公司对其赔偿请求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被告在396号文中对立升公司指定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济行政十大案例”,载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8-409页。)问题:
行政立法效力
行政立法程序
创制性立法
授权立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章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有什么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有什么意义。
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外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整个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龙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本案例分析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406页。)问题:
行政行为生效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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