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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请对该条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对一审判决,谁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针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应适用何种司法审查标准?是否合法?为什么?
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007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车剐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互相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和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进林某家,捣毁林某家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家里部分家具。2007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而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和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行政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
以下哪些表述体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以下哪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 )。
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的有( )。
有关《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以下哪个基本原则为行政诉讼所独有( )。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对本条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奚浩明与杨军系夫妻关系。2009年奚浩明向书院镇棉场村12组农民租赁共计909亩基本农田,用于种植金桂、银桂和四季桂,共计8500株,价值289000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书院镇政府基于保护基本农田,将原告种植的全部树苗拔起,放在农田中。原告在被告拔出树苗后又反复栽种。被告相继于同年1月25日、2月9日、2月21日三次拔掉原告种植的树苗,并放在农田中。至原告起诉前,原告种植的树苗因长期放在农田中全部死亡。原告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启动拔树的违法程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拔树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07541元(包括种树人工损失费35451元,土地租赁费9090元,树木损失费2363000元)。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书院镇政府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在其租赁的基本农田上种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拔树前通知过原告,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拔树、恢复耕种条件,故被告的拔树行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因被告在实施拔树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缩短了原告可自行处置树苗的时间,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对原告树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工损失费及土地租赁费,由于原告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树,该两项费用不能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关于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在违法实施拔树行为后,将树苗放置在田地中,并未拿走,原告未及时对树苗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而是反复栽种,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在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树苗总价值289000元中65%的责任,即187850元,原告应当承担35%的责任。综上,判决:(1)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期间实施的拔除原告杨军、奚浩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棉场村12组种植的树苗的行为违法;(2)被告上海市书院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奚浩明赔偿款人民币187850元;(3)驳回原告杨军、奚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203页。)请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法院对原因力大小及赔偿责任的分配。
国家补偿
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致其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造成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
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市场监管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 )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店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溪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请分析行政复议机关为什么可以依职权决定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请分析该条规定体现了什么原则?为什么?
请阅读《钱左生和李惠兰等6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7〕18号),分析复议决定的类型。
在某县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甲公司中标。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投标在A、B、C、D、E五方面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向县财政局投诉。县财政局驳回了乙公司的投诉。乙公司向省财政厅申请复议。省财政厅决定:撤销县财政局驳回乙公司投诉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请分析甲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本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为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必要共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对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 )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对下列( )可进行调解。
高二学生甲和乙共同殴打本校学生丙,受到公安派出所的罚款处罚。据此,下列( )表述是正确的。
行政复议中的变更决定可以适用于下列( )情形。
下列( )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下列选项中,( )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 )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 )。
对甲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乙所属的丙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 )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不属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行政的监督的是( )。
审计监督的主体是拥有审计权的行政审计部门,审计对象包括( )。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 )。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的干涉。
下列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行政履行的职责的有( )。
下列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行政过程中行使调查权的有( )。
以下属于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行政的有( )。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可以把监督行政分为( )。
下列不属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是( )。
下列不属于社会监督行政的是( )。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材料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对处理公开和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行政回避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 )。
行政程序上的职权分离,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同时拥有( )等职能,但职权的内部配置和行使在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分配。
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违背了这一要求?( )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涉及的以下哪些因素及其制度化的组合?( )
关于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行政主体根据案卷记载的证据和事实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案卷之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依据。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哪一项制度?( )
1889年,( )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关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下列表述不准确的是( )。
为何公民合法权利在行政应急过程中会依法受到克减?
请对本案中黄某受到相关部门强制隔离的情形予以评价。
黄某被强制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案在北京“非典”期间,黄某系刚从北京打工返乡人员。村干部得知其回来的消息后,很快找上门来,要求其到乡卫生院检查身体。乡卫生院医生查看后,发现其有发热症状,遂要求黄某到县城发热门诊部就诊。黄某则提出夏忙将至,其一旦被隔离家中便没有了劳动力,请求医生让他到其他医院再查查看,但医生不同意他的要求。黄某就趁医生不注意,偷偷溜回了家。刚回家不久,乡村干部、医生及警察就戴着口罩赶来了。黄某及家人不明事理,竟与来做工作的人吵了起来。警察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强行将黄某押上了警车,现已对其实施隔离观察。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侵害了黄某的就医选择权,而警察对他这样一个并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手段则更为不妥。殊不知有关部门对黄某采取的措施是有法可依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为控制传染病传播,减少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有必要对公民个体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这种措施从最终意义上而言,对大众健康和公民个人人权都是很好的实质性保护。患者与医院之间本来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病人平时可以选择医生,选择医院,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发生“非典”时期),就必须服从强制性规定,这一观点亦为各国法律所普遍接受。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该条例第51条同时规定,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从疫区回来,有关部门要求其接受健康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隔离观察措施是合理合法的,黄某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其不配合,警方可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本案引自莫于川主编:《案例行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160页。)问题:
危机管理体系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发展趋势
行政应急行为的纵向分类
行政应急行为的横向分类
行政应急行为设定方式
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
行政应急原则
行政应急法律关系
行政应急法制的社会配合性
行政应急
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包括( )。
下述选项中属于行政应急法制特点的有(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应急行为责任主体的是( )。
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请分析本条法律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何在?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作出撤销被告补偿决定的判决?
何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征收部门申请淮阴区政府裁决。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准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例分析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9-400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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