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大型商场,地下二层,地上十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筏板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抗渗等级p6,总方量1980m3,由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供应,一次性连续浇筑,在施工现场内设置了钢筋加工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土方采用机械一次性开挖至设计标高;租赁了30辆特重渣土运输汽车外运土方,在城市道路路面遗撒了大量渣土;用于垫层的2:8灰土提前2天拌好备用。
事件二:中标造价费用组成为:人工费3000万元,材料费17505,机械费995万元,管理费450万元,措施费760万元,利润940万元,规费525万元,税金85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进行了项目施工承包核算等工作。
事件三:在筏板基础混凝土浇筑期间,试验人员随机选择了一辆正处于等候状态的混凝土运输车放料取样,并留置了一组标准养护抗压试件(3个)和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3个)。
事件四: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只有公司级、分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记录,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交底人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
事件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屋面出现多处渗漏,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免费维修。施工单位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后,以已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不到现场,并拒绝免费维修。经鉴定,该渗漏问题因施工质量缺陷所致,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