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2012年6月A施工单位中标一项传输设备安装工程,建安工程费100W,其中材料费30W(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费为建安工程费扣除材料费的80%,最终合同款为 56.84W,其中施工费56W,安全生产费用0.84W,合同工期为:2012.7.1--2012.10.14,未约定保修期,项目经理部编制的进度计划横道图如下:
工程如期进行,系统测试时发现一段光衰过大,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建设单位于2012.9.1决定增加一个中继站及10KM管道光缆仍由A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按照招投标确定的打折比例结算。增加的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设计单位修正了设计,增加了两个单项工程设计,主要费用预算如下:
1)中继站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50W,建安费5W,其中材料费3.5W。
2)管道光缆工程建安费20W,其中材料费15W。
A 施工单位接受了中继站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拒绝了管道光缆工程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将管道光缆的任务另行委托给了B施工单位。
本工程除以上变更之外,其他工作与原设计相同。工程最终于2012.10.9 完成,A施工单位同时将竣工技术文件和工程结算文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于2012.10.24 初验后进入试运行,2013.2.20完成终验后于次日零时正式投入使用。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