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B市。该矿前身为地下铝土矿山,2020年10月首次取得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A矿业有限公司批复井田面积为1.3448平方公里,设计面积为2.13平方公里。事发时,采场东南部区域超出设计境界范围约2.9万平方米。矿区内仅含一层可采铝土层,厚度0.08~29.21米,平均厚度8.09米,可开采量790万吨,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单斗挖机剥采、自卸卡车运输,采矿、剥离采用水平分层划分台阶。
2012年8月,原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同意该矿由井工开采方式转为露天开采,期间该矿因瞒报事故,井工开采方式转为露天开采的技术改造项目被B市责令停工整改。2021年4月,B市同意该矿技术改造项目复工建设,并要求12个月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事发时该矿仍处于技改建设期间。
2022年7月,该矿将土石方剥离、转运、出矿、回填等全部作业发包给C公司。该矿爆破作业单位为D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E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A矿签订工程爆破合同,由相关负责人指定各自爆破作业位置。A矿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为F监理工程有限公司;F公司为了承接工程监理项目,与山东G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使用山东G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资质进行承接,收取F公司20%的资质使用费。
2023年1月16日8时30分,挖机司机、自卸卡车司机、钻机司机等222人陆续进入作业现场。11时56分起,事发区域西侧、顶部等地点发生小面积滑塌,边坡坡面及底部出现裂缝、冒尘等征兆。12时27分,在事发区域东侧边界处标高1395米台阶坡脚进行爆破作业。12时40分,176名作业人员午饭后返回采场作业。
13时许,C公司李某到西区南帮查看施工作业时,发现北帮边坡异常后,使用对讲机分别于13时6分许、10分许、12分许喊话,通知“挖机装完后撤离”、“所有汽车、挖机向后撤”、“所有人员撤离”。13时12分许,采场北帮边帮岩体发生大面积滑落坍塌,现场59名作业人员和17台挖机、27台自卸卡车、8台钻机、4台皮卡车、1台装载机、1台小型客车等58台作业设备被埋,最终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按照设计,该矿剥采台阶高度应不大于 10米,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为32米,按设计进度应形成21个剥离台阶和1个采矿台阶;实际事发区域上部仅形成3个台阶,台阶高度均超过10米、最高达145米。按照设计,采场最终稳定边坡角为36度,计算边坡稳定系数为4.287,满足安全储备要求;事发时,边坡最大垂直高度315米,整体边坡角达到39度,局部台阶最大边坡角达到61度,计算边坡稳定系数为 0.982。(事发前、后事发区域边坡剖面见图1、图2)

矿山剥采作业布置在采场底部东西长500米、南北宽130米的狭长范围内,剥采设备密集布置,持续高强度作业,2022年 下半年至年底的80天内事发区域剥采位置平均降深65米,超挖边帮岩体压脚量,边坡抗滑力减小、下滑力增加,计算边坡稳定系数12月2日、1月3日分别为2.179、1.192,持续降低。
事发区域的断层和节理,在剥采、爆破等生产活动扰动下,不断扩展贯通,岩体的完整性持续被破坏。此外,外部排土场超越设计境界排土,排土位置与事发区域采场地表境界紧邻,也增加了边坡载荷。
同时调查组查阅安全设施设计发现,按原安全设施设计,采场应设置49个监测点、形成11条监测线,但实际仅布设7个监测点且均在事发区域外,未形成监测线,无法发挥边坡监测预警作用。
调查组还发现A矿业公司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撤离顺序和路线,没有组织过应急演练。在提前6分钟发现大规模坍塌迹象的情况下,仍没有果断组织所有车辆、人员立即撤离,错失了避免重大人员伤亡的最后机会。
该事故最终支出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350万、丧葬及抚恤费用7800万元、歇工费用1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2000万元、清理现场费用6000万元、事故罚款2000万元、停产损失1800万元、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3000万元。
调查组还排除了冻融因素、采空区因素、地下水因素和地震因素等导致事故的可能性。
A矿山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要求,配齐“五职矿长”,对承包商加强管理,做到“五统一”。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