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新建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采用立井开拓方式。该矿井主井井深700m,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质资料预测:在井深300~310m需穿过K含水岩层,预计涌水量35m³/h左右。某施工单位中标该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与混凝土供应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由二级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王某担任项目经理。在井筒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井筒施工至305m,未揭露到K含水岩层,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继续组织施工。2月14日,当井筒施工至312m时,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后证实揭露到K含水岩层),涌水量达40m³/h,事故造成3名工人重伤,井筒被淹40m。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紧急安装排水设施进行排水。经建设单位同意,该段采用了工作面注浆治水措施,安全通过了K含水岩层。经统计:突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影响工期10d;工作面注浆发生费用50万元,影响工期25d。
事件二:当井筒施工到井深500m时,发现上部井壁淋水加大,项目经理要求加快混凝土浇筑进度,待浇筑完该模混凝土后再处理上部井壁淋水,结果该模混凝土脱模后出现质量问题。检查发现,井壁严重淋水发生在井深 450m附近。经调查,进行该段井壁混凝土浇筑时,供货商没有及时将混凝土送到,导致混凝土浇筑曾中断2次,前后耽误2h。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对该段井壁进行了修复处理,投入费用20万元,影响工期2天。
事件三:井筒施工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求对井壁混凝土进行破壁检查,每100m检查一处,共6处,全部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