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需求函数
计划(四川大学2017年研;哈工大2016年研;南昌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1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首都经贸大学2008年研)
/FVC为50%;FEV
占预计值40%,诊断COPD,给予抗感染、解痉、平喘治疗后症状好转出院 。1周前,受凉后出现发热,体温38℃,痰量增多,为黄色脓痰,口唇发绀,气短、喘憋加重,休息时也感呼吸困难,为进一步诊治而入院 。既往否认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史 。吸烟40年,每日20支 。无毒物、粉尘接触史 。家族史无特殊 。查体:T38℃,P100次/分,R25次/分,BP110/70mmHg 。慢性病容,神志清楚,端坐呼吸,喘息 。口唇发绀,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巩膜无黄染 。心界不大,心音低,心率100次/分,律齐,无杂音 。桶状胸,双肺叩诊过清音,呼吸音低,散在哮鸣音,右肺可闻少量湿啰音 。腹平软,肝脾未及 。双下肢轻度可凹性水肿 。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WBC10×10
/L,N85%,PLT180×10
/L,Hb150g/L;尿常规(-) 。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如何计算?并说明理由。
(4)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2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12年3月停产。然而,2012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