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与函证相关的事项:
(1)由于对银行存款、借款以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
低水平,A注册会计师函证银行账户的比例由去年的100%调整为今年的90%。
(2)A注册会计师向乙银行发函前,获取了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征信报告,将询证函填列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
进行了核对,以验证询证函列示的余额。
(3)甲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丙银行之间没有“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项目,因此A注册会计师未在询证函中填列此项目,该项内容为空白。
(4)A注册会计师向丁银行函证时,确定无须函证“担保”的项目,因此在对应栏目内
填写“无”。
(5)A注册会计师收到甲公司的客户戊公司的回函,回函差异金额为5万元,小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因此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