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拟建工程,在顶板施工时划分为三个施工段来组织流水施工,分别包括支模板、绑钢筋、建筑混凝土三个工序。其流水施工参数如下表:

【案例背景】某水力发电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总库容为5亿m3,引水隧洞布置在右岸,在左岸设有开敞式溢洪道。坝址地区河床覆盖层厚度平均30m,河床宽度不大。坝址两岸山坡陡峻,为坚硬的花岗岩。坝体剖面图如下图所示。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初步设计文件里,采用了分期围堰法导流方案,建设单位提出了异议。
事件2:根据水文资料及相关规定,施工期上游围堰设计静水位27.8m,波浪高度1.5m,安全超高0.7m。
事件3:根据DL/T5129-201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堆石坝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施工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堆石坝主堆石区堆石料最大粒径控制在350mm以下。根据碾压试验结果确定的有关碾压施工参数有:15t振动平碾,行车速率控制在3km/h以内,铺料厚度0.8m等。
(2)现场堆石料采用挖坑灌水(砂)法测密实度,试坑直径不小于坝料最大粒径的2~3倍,最大不超过2m,试坑深度为0.6m。
事件4:在混凝土面板施工过程中,面板出现裂缝。现场认定该裂缝属表面裂缝,按质量缺陷处理。裂缝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1)承包人拟定处理方案并自行组织实施;
(2)裂缝处理完毕,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备案表由监理人签字确认;
(3)《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报项目法人备案。
我国法院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时,对下列哪些选项不应进行审查?( )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否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是否将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与公共政策
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
【背景资料】某生产矿井计划新建一风井井筒,该井筒净直径5.5m,井深850m,其中表土段深度320m,需要采用冻结法施工,工程造价约8000万元。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包含有下面几个方面:
(1)招标内容为风井井筒及其相关硐室工程的掘砌施工,工期12个月;
(2)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是本地资质为二级以上,外地资质为一级以上;
(3)对工程承包要求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且表土冻结工程不能分包;
(4)施工场地已完成平整,进场道路已通车,不再安排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踏勘;
(5)要求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可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6)投标文件递交后,一律不能进行修改和补充。
市政公司承建一座跨河城市桥梁。基础均采用中Φ1500mm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设计为端承桩,桩底嵌入中风化岩层2D(为桩基直径)桩顶采用盖梁连结;盖梁高度为1200mm,顶面标高为20.000m。河床地层揭示依次为淤泥、淤泥质黏土、黏土、泥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
项目部编制的桩基施工方案明确如下内容:
(1)下部结构施工采用水上作业平台施工方案。水上作业平台结构为中600mm钢管桩+型钢+人字钢板搭设。水上作业平台如图所示。

(2)根据桩基设计类型及桥位水文、地质等情况设备选用“2000型”正循环回转钻机施工(另配牙轮钻头等),成桩方式未定。
(3)图中A构件名称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4)由于设计对孔底沉渣厚度未做具体要求,灌注水下混凝土前,进行二次清孔,当孔底沉渣厚度满足规范要求后,开始灌注水下混凝土。
背景资料
某施工企业承担一地面建筑的基坑开挖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5m,基坑北侧距基坑边缘4m处已有一栋三层永久建筑物,坑缘堆有施工单位的大量建筑钢材。基坑所处的地质条件为砂质土层。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4m。
基坑设计采用钢板桩支护。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工程投资,指示更改支护设计,只在基坑北侧采用钢板桩支护。其他部分采用无支护的垂直开挖方式。结果基坑南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变形,且一直未被发现,最终部分塌陷。因施工单位未及时处理,结果又引起了第二次更大面积的塌方。事后施工单位准备就两次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向建设单位索赔。
【背景资料】某公司承建一座城市桥梁,上部结构采用2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板梁;下部结构采用重力式U型桥台,明挖扩大基础,地质勘察报告揭示桥台处地质自上面下依次为杂填土、粉质黏土、黏上、强风化岩、中风化岩、微风化岩。桥台立面如图3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开工前,项目部会同相关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编制了隐蔽工程清单,以此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并确定了桥台基坑开挖在该项目划分中所属的类别。桥台基坑开挖前,项目部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工程师检查。
事件二:按设计图纸要求,桥台基坑开挖完成后,项目部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槽,并参照表3通过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