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更新项目,经公开招标投标后,由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A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B组成的联合体(乙方)中标。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500万元,其中暂列金200万元、税金100万元。合同约定,管理费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费率为20%;利润以直接费和管理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为5%;停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50元/工日,工程款按每月完成产值的80%支付,保修金3%当月扣除。
经项目经理部测算,该工程目标利润为180万元。
由于甲方文件的技术错误,乙方收到监理工程师8月8日开始停工的指令后,组织现场停工。8月13日乙方收到监理工程师8月15日复工的指令。停工期间造成人工窝工200个工日,发生机械租赁费5万元,乙方在合同约定时效范围内向甲方报送工期、人工费及机械费的索赔申请报告。政府造价部门当月颁布的人工工资标准为80元/工日。
月度报表显示,乙方9月份完成施工产值300万元,月度目标成本290万元,实际成本284.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