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日凌晨,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发现有四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获悉,该四名男子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47斤葡萄。该葡萄是北京农业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该四位男子的"搀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计量。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万元。在香山派出所,面对白色编织袋内紫红晶莹的葡萄,四名男子一脸沮丧:“要知道那么贵重,说啥也不敢吃啊。”

问:该四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手机使用
微信扫一扫
分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3年1月甲因车祸死亡,死前一个月,乙得知其下落并与其通了电话,随即请求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经查,甲于2002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

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为什么?其他人为什么不是法定继承人?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两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

【案例分析题】

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16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被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司法机关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效力?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孙某,男,19 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 年 11 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请回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案例分析题】

张某2000年1月1日将人打成重伤(追诉时效为15年)之后,当即逃之夭夭。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次日(2000年1月2日)立案侦查。被害人只能陈述张某相貌特征,无法提供其他具体信息,侦查机关积极侦查取证,但一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外地躲避风头一年后于2001年1月1日回到案发时的居住地正常生活,直到2015年3月,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将其抓获归案。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有8人在某山中挖洞,在洞中违法设地下兵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问: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应指控地下兵工厂犯罪?还是起诉8人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甲系某公立医院副院长。2021年1月,甲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所送的回扣款50万元,将其存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部分用于单位医护人员聚餐、旅游等。2021年10月,甲未经单位集体决策,私自将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120万元用于本院外科运动医学实验室的建设。2021年12月,甲在实施一场外科手术时,由于技术上的疏忽,导致患者死亡。经查,甲所持的医师执业证书于手术两天前被吊销。

请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甲的上述行为进行评价。

【案例分析题】

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祝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原告郁祝军驾驶小型客车于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的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将原告拦下,欲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照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204120003170495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郁祝军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之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

本案中,交通警察的口头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