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业主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管理费按人材机费之和的10%计取,利润按人材机费和管理费之和的6%计取,规费和增值税按人材机费、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13%计取,人工费单价为150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为1500元/台班。(除特殊说明外,各费用计算均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考虑)。
合同工期220天,工期提前(延误)的奖励(惩罚)金额为1万元/日。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编制并被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为改善项目使用功能,业主进行了设计变更,该变更增加了一项Z工作,根据施工工艺要求,Z工作为A工作的紧后工作、为G工作的紧前工作。
已知Z工作持续时间为50天,用人工600工日,施工机械50台班,材料费16万元。
注:新增分部分项工程的措施费按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0%计取。


事件2:为获取提前竣工奖励,总承包单位确定了五项可压缩工作持续时间的工作F、G、H、Ⅰ、J,并测算了相应增加的费用,见表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