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丙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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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2018年11月5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入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货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要求挂失。银行在验证了王某的身份证后,便依规定将该存单挂失。其后,王某将这30万元钱取走。同年12月20日,公司会计张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钱已被王某挂失取走,便与公司总经理刘某一起要求王某退钱,但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代表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

问:关于该案如何定性,主要有四种意见: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不构成犯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题】

乙要求甲先解决油烟和噪声问题,否则不予维修,其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题】

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题】

甲有一件家传名画,乙多次想购买未成,不久,甲的独生子患白血病住院,急需一笔钱,乙趁机以2万元的低价向甲索买,甲无奈以该价卖掉该画。

问:(1)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甲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3)甲行使权利后效力又如何?

【案例分析题】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六千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司考)

问: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

周某和刘某等人一起打篮球。由于周某球技较高,对方就让刘某盯住周某。在打球过程中,二人多次发生碰撞。最后,在抢一个篮板球时,刘某将周某撞倒在地,周某气极,爬起来照着刘某的脸部就是两拳,致使刘某的面部红肿,牙床破裂,其中一颗牙齿松动。后来,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作出赔偿被侵害人刘某医疗费、营养费365元的治安裁决。刘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经复议,决定在维持原裁决的同时,给予周某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周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案例分析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

(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  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