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被强制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案
在北京“非典”期间,黄某系刚从北京打工返乡人员。村干部得知其回来的消息后,很快找上门来,要求其到乡卫生院检查身体。乡卫生院医生查看后,发现其有发热症状,遂要求黄某到县城发热门诊部就诊。黄某则提出夏忙将至,其一旦被隔离家中便没有了劳动力,请求医生让他到其他医院再查查看,但医生不同意他的要求。黄某就趁医生不注意,偷偷溜回了家。刚回家不久,乡村干部、医生及警察就戴着口罩赶来了。黄某及家人不明事理,竟与来做工作的人吵了起来。警察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强行将黄某押上了警车,现已对其实施隔离观察。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侵害了黄某的就医选择权,而警察对他这样一个并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手段则更为不妥。殊不知有关部门对黄某采取的措施是有法可依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为控制传染病传播,减少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有必要对公民个体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这种措施从最终意义上而言,对大众健康和公民个人人权都是很好的实质性保护。患者与医院之间本来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病人平时可以选择医生,选择医院,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发生“非典”时期),就必须服从强制性规定,这一观点亦为各国法律所普遍接受。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该条例第51条同时规定,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从疫区回来,有关部门要求其接受健康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隔离观察措施是合理合法的,黄某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其不配合,警方可依法协助
强制执行。
(本案引自莫于川主编:《案例行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160页。)
问题:

——离心加速度;
——车速;
——道路弯道半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