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18500 m²,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筏板基础。该工程位于市中心,场地狭窄,开挖土方需外运至指定地点。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合同工期140天。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划分为A、B、C、D四个施工过程,分别由指定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每天一班工作制,组织无节奏流水施工,流水施工参数见下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现场和机具设备条件以及土方机械的特点,选择了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土方施工机械,编制了土方施工方案。
事件二: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分部工程验收。
事件三:当施工进行到第五个月时,因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变更导致B延期2个月,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13000元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窝工费2000元。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一项工期索赔和两项费用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