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以及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之后轮换出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未参与2021年度和2022年度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2)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的成本会计,2023年4月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1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无形资产。
(3)C注册会计师曾经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于2023年5月离职,并在2023年年底加入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乙公司和甲公司均属于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丙公司于2023年2月聘请XYZ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服务。
(5)甲公司管理层负责就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作出决策,在审计甲公司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沟通关于存货错报的审计调整建议。
(6)审计项目团队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曾经是甲公司的税务会计,于2024年1月5日离职,项目组委派D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固定资产。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并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