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均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
A公司以总承包模式中标北方一新建高层住宅小区,并将采暖工程分包给B公司,将智能化系统分包给C公司。该项目是地热能建筑供热示范项目,故小区供暖由市政热力网(地热供热站)供给71/38℃热水,经板式换热器进行水-水换热后向室内采暖系统供给45/35℃热水。小区热力站设置在地下一层的设备房内。
室内采暖形式为地板辐射采暖,管材为PE-X管(交联聚氯乙烯管)。室内采暖系统安装程序:施工准备→基层处理→材料进场→清点材料→安装分集水器→铺设绝热板和边界膨胀带→地暖盘管铺设→地暖管与分集水器连接→水压试验→管路施工验收→回填层施工→伸缩缝布置→养护→工程验收。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设备到场后,A公司对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定压装置等进行现场验收后,准备进行安装,被监理工程师制止。
事件二:换热站安装方案编制人员向施工班组长对换热器安装进行了重点交底。
事件三:C公司准备进行传感器安装时,发现B公司已完成对设备和管道的水压试验。A公司对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以保证各方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利实施。
事件四:地暖盘管隐蔽前应进行水压试验,B公司提交方案,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1.15倍。
事件五:水压试验合格后,B公司立即进行回填层施工,被监理工程师发现,并以其不满足回填施工的条件为由制止。
某科技公司的数据中心机电采购及安装分包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外省一施工单位在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却被告知需要缴纳注册费用,注册登录后,下载招标文件时,被告知外省施工单 位需提前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投标。
最终该施工单位中标,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的主要设备由建设单位限定品牌,施工单位 组织采购。
100 台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进入施工现场后,按不考虑产品节能认证等情况,施工单位抽取了一定数量 的风机盘管机组进行了节能复验,复验的性能参数包括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和水阻力等。 排烟风机进场报验后,安装就位于屋顶的混凝土基础上,风机与基础之间安装弹簧减振器,设备与排烟风 管之间采用长度 200mm 的硅钛不燃软连接(见图 1)。
监理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排烟风机的上述做法不合格,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运输原因,导致机房设备晚到 10 天,造成工期延误 10 天,费用损失 10 万元,建设单 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之后的施工中,又遇到小型地震,导致工期延误 5 天,费用损失 20 万元;由于 材料价格波动,导致费用增加 50 万元。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形 成正式文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最终索赔成功。
中南集团公司(建设单位)与宏伟安装公司(施工单位)就某大型管网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条款:
(1)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因施工方案不当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施工时参考。
(3)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4)施工单位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业主方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7天内按施工单位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施工单位。
宏伟安装公司为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根据管道用途、技术要求、连接方式和安装工艺,结合工程现状进行实测,该工程采用公司的国家级工法:“用BIM技术进行管道工厂化预制”确定了预制的对象和可预制的程度,采用了BIM技术,用三维模型进行相关管线综合设计,导出的管段单线图作为管道工厂化预制提供加工依据。
工程开工前,宏伟安装公司项目部组织规划了管道工厂化预制场地,编制了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对管道安装前的现场进行了检查。
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稳定的法律拘束力,不能随意被法院撤销,这也是商事仲裁裁决强司法效力性的体现。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也规定,原则上商事仲裁裁决不能被撤销,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才能被法院撤销。请问以下哪些属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规定的商事仲裁可撤销的情形?( )
提出申请的当事一方未接获有关委任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其不能陈述案件
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提交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
法院认为根据本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该裁决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各方的协议不一致
【背景资料】
隧道左线进口桩号Lk182+422,施工长度为1304.305米,右线进口桩号Rk182+414,施工长度为1298米。该隧道主要穿越砂层泥岩和砂岩,岩层节理、裂隙发育,富含裂隙水。其中Lk182+422~Lk182+522段隧道围岩为V级围岩,最小埋深为70m。
洞门采用削竹式洞门,明洞左右洞均长16米.洞口浅埋段超前支护采用30米长管棚加小导管施工。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隧道施工工序可划分为:①洞顶截水沟开挖、砌筑及洞口排水工程;②进洞辅助措施施工;③洞口土石方开挖及边、仰坡和成洞面临时防护;④浅埋段及洞口明洞模筑衬砌施工;⑤浅埋段开挖、初期支护;⑦洞身开挖;⑧洞门施工;⑨洞身初期支护;⑩仰拱和铺底;洞身防水;⑪二次衬砌;⑫洞内路面。
事件二:洞身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如下做法:
(1)施工初期要做好洞口范围的排水,成洞时严禁洞口大开挖,防止滑坡及坍塌。
(2)发现局部超挖,超挖量为100mm,施工单位准备在施工二衬时用二次衬砌混凝土回填。
(3)二次衬砌施工中,采用由上到下、先拱后墙的顺序。
(4)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为30m。
事件三:针对该隧道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突水安全事故的特点,编制了应急预案。
事件四:根据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计划对Lk182+422~Lk182+522段隧道实施监控,量测项目有:洞内外观察、地表下沉、钢架内力和外力、围岩压力、周边位移、拱顶下沉、拱脚下沉、锚杆轴力等。
事件五:施工单位对喷射混凝土强度等实测项目进行了实测。
(五)背景资料
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矿井井底车场的施工任务。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资源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加强了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特别加强了井底车场巷道多头快速掘进的各项工作统筹考虑,使得施工任务顺利进行。
井底车场平面布置示意图部分内容如图1所示,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如图2所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由同一个工作队完成,各工作的作业时间均不可压缩。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进行60d,施工单位月度检查时重点检查了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副井重车线1(工作A)和变电所通道(工作D)已完工;副井重车线2(工作L)已完成其工程量的60%;副井空车线(工作B)已完成其工程量的80%;中央变电所(工作E)由于设计变更,尚未开始作业,预计完成设计变更还需要10d。施工单位考虑到工作E的延误将导致后续工作中央泵房(工作J)和泵房通道(工作K)不能正常完成,工程不能按时交付,与各工作队协商并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调整了进度计划,以满足工期要求。经施工单位计算,工作E的延误导致的窝工费和机械设备台班折旧费为30万元,按照调整后进度计划施工将增加投入8万元。
事件2:由于建设单位提供设计资料不及时,导致外水仓(工作H)延误10d,已提前运至现场的施工机械台班折旧费损失2万元,窝工费15万元。
事件3:今年年初,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人员隔离观察,导致机械设备台班折旧费为15万元,观察期间施工人员支出5万元,用于工程的消杀费用3万元,工期影响了14天。
针对事件1~事件3,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甲证券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
(1)甲证券公司在合规部内设风险经理岗,承担财富管理业务部、场外业务部、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职责;分支机构某合规人员具备2年相关工作经验。
(2)客户王某在甲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立有经纪业务账户,因其账户证券交易存在异常被证券公司使用的反洗钱系统预警。经调查,怀疑其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与其担任法人的公司违规经营外汇业务有关。
(3)甲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委托乙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签订了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持续监督乙机构及相关人员落实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情况。
2017年7月11日,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新房滩村的延长•天和城C-B8号楼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有:建设单位A公司;总承包单位B;公司劳务分包单位C;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租赁单位D公司。
2.事故塔吊基本情况(略)。
3.现场勘验情况(略)。
(二)事故经过
D公司队长李×雇佣汽车起重机配合拆卸塔吊起重臂。过程中,现场共有队长李×、党×3名拆卸人员,其中李×负责在地面指挥及司索,党×、许×站在起重臂上负责拆卸销轴。
该塔吊的起重臂共有7节,按顺序用销轴连接。事故发生前,已拆下7~4节,之后继续解体第3节起重臂,当党×、许×在空中打出第3节起重臂2个下连接销时,西侧平衡臂整体开始倾翻。在倾翻力矩的作用下,首先拉断了下回转总成同基础节东侧的4个连接销,平衡臂开始下沉,剩余的第2节、第1节起重臂连同仍有一销连接的第3节大臂向上翻转,拉断塔身西侧4个连接销及部分连接耳板后,平衡臂(含6块配重)连同回转总成及以上塔头、剩余起重臂组成的整体,从10m高空向上翻转180°后直接落到地面,导致正在起重臂上作业的党Ⅹ、许×2人被抛出后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经诊断党×、许×2人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直接原因
D公司塔吊拆卸人员,在塔吊拆卸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采取分节连续拆除塔吊起重臂而未拆卸平衡臂配重,致使塔吊整体平衡被破坏,重心后移而发生倾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略)
3.事故性质(略)
背景
某铁路线下综合四标,起点里程为DK30+256,终点里程为DK36+300,全长6.044km。主要工程数量为路基土石方146090m3;特大桥1座,长797.32m;中桥1座,长76.82m;隧道1座,长949m;铺砟6150m3。
主要工程数量见表1C420012-2。
该项目进行关键人员设置见表1C420012-3
某石膏矿区在不足0.6k㎡的范围内,设立有甲乙丙丁戊5座矿山,其中甲、乙、丙3座石膏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5座矿山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开采影响范围重叠,且地面建筑物位于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内,为矿山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左右,该石膏矿区发生井下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冒落,引起地表塌陷,形成一长轴约300m,短轴约210m,面积约5.3万㎡的近似椭圆形的塌陷区和24.5万㎡的移动区。造成甲、乙、丙3座石膏矿井下48名作业人员被困、地面88间房屋倒塌、29名矿山员工和家属被困,矿山工业设施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各石膏矿立即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各自积极展开自救。当地县、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集400多名武警、消防、驻地部队官兵、5个专业矿山救护队90多名队员以及部分市、县两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参加救援工作,并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此次事故最终造成33人死亡(其中井下16人、地面17人)、38人受伤(其中井下26人、地面12人)、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