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简称“被告”)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正常学习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10日,被宣告复核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怀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拒绝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4)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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