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1000㎡;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8层,层高3.6m。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可采取有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对中标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分析,费用构成情况是:人工费1500万元,材料费7000万元,机械费1200万元,管理费890万元,措施项目费809万元,利润700万元,规费600万元,税金300万元,预付款按价款15%进行计算。
施工过程中,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5天,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设计变更附加工程费用为3000万元,工程原工期为12个月。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估价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施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