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趁该乡下巴村村民马某不在家之机,将马某之妻强奸。次日,马某夫妇到派出所报案。该所所长焦某某在当晚查看了案发现场,并先后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政委姚某某汇报了案情,提出了“私了”的要求。李、姚二人明知刘某某有强奸犯罪嫌疑,不但不向局长汇报和采取立案查处措施,反而同意焦某某“私了”的要求。姚某某和焦某某一起参与了“调解”,让刘某某筹款7000元交给马某,致使刘某某强奸一案以钱“私了”。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某市国有经济技术协作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与某公司的业务科主任陆某进行联系,托其帮忙联系购买冷轧薄钢板15吨,陆某答应可以帮忙。陆某与某轧钢厂联系,厂方同意出售,但有关技术人员向其提出每吨在钢板货款之外要加收业务费700元~800元。陆某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谎称厂方索取业务费每吨1000元。该公司遂交给陆某1.5万元业务费让其转交。陆某付给厂方1.1万元,余下4000元据为己有。
问:陆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趁该乡下巴村村民马某不在家之机,将马某之妻强奸。次日,马某夫妇到派出所报案。该所所长焦某某在当晚查看了案发现场,并先后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政委姚某某汇报了案情,提出了“私了”的要求。李、姚二人明知刘某某有强奸犯罪嫌疑,不但不向局长汇报和采取立案查处措施,反而同意焦某某“私了”的要求。姚某某和焦某某一起参与了“调解”,让刘某某筹款7000元交给马某,致使刘某某强奸一案以钱“私了”。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中国某艺人(甲方)与韩国某艺术传播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区为韩国;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传、培训并寻找演艺机会。
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找到一些演出机会。甲方在合同期内演出过一些电视剧、电影,并参与了一些电视文艺节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广告收入有所增加,在韩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最近还在媒体公开泄露甲方的隐私。
问: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开发公司称工程公司延误工期,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公司称开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后,2020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200余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在答辩状中反驳工程公司的主张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因其耽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公司放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折抵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后,开发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问题: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
某年11月29日,山东省兰陵县村民徐某同本村村民张某等三人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渔叉、线网等工具来到江苏省郅州市境内作案。在盗得几只鸡后,转而寻找新的盗窃目标,路遇公安巡逻民警。民警见其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为逃避盘查,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民警遂紧追抓捕。在逃跑途中,徐某等人驾驶的三轮车不慎翻倒,徐某等人弃车徒步而逃,民警和随后赶来的村民继续追赶。徐某等人为逃跑方便,先是趁村民王某不备,夺下其自行车一辆,后又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夺取了前来追赶他们的民警和村民的摩托车4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后徐某被当场抓获,张某驾驶其中一辆摩托车逃离。
问:对本案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豫AXXXX号川路牌农用车,在少洛高速公路上施工下班回家途中,由西向东行驶至XX市XX乡水磨湾村大桥东100米处,因该公路未正常开通通行,在变更车道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甲和乘车人王乙当场死亡,王丙受伤。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案发时少林寺至洛阳的高速公路尚未开通使用;案发后李某系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被告人李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周某和刘某等人一起打篮球。由于周某球技较高,对方就让刘某盯住周某。在打球过程中,二人多次发生碰撞。最后,在抢一个篮板球时,刘某将周某撞倒在地,周某气极,爬起来照着刘某的脸部就是两拳,致使刘某的面部红肿,牙床破裂,其中一颗牙齿松动。后来,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作出赔偿被侵害人刘某医疗费、营养费365元的治安裁决。刘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经复议,决定在维持原裁决的同时,给予周某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周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甲、乙、丙、丁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其中,甲、乙、丙为自然人,丁为个人独资企业。甲和丁各出资 30 万元,乙以其相关专利作价出资 50 万元,丙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 20 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人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