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题:甲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题:甲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卡特是一位富商,为了支付裁缝店的服装加工费,他向裁缝店的老板乔治签发了一张面额为150英镑的支票。支付支票的时间正好是乔治每月向他的雇员支付月薪的时间,所以乔治将这张支票做记名背书以后转让给一位雇员约翰,用以支付约翰的工资。约翰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妻子劳拉作为给劳恩的生日礼物;劳拉本来想用这张支票为自己添置一些衣服,但想到自己的好友波比过几天就要结婚,自己还没有为波比准备结婚礼物,于是这张支票又经记名背书到了波比的手中,波比正好利用这张支票购买了一些结婚用品,所以,最后这张支票到了一家婚礼店老板西斯的手中。思考乔治、约翰、劳拉、波比、西斯在持有票据时的地位以及他们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2016年,甲因赌博欠下乙赌债10万元。2017年,甲因生活所迫,向丙借款50000元。2018年,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甲又向丁借款20000元。鉴于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乙、丙和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甲欠他们的债。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张某,15周岁,一日骑自行车上学,行至一下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倒同方向行走的一老人。张某从自行车摔下,将老人压倒在身下。张某随即叫了一辆出租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当日老人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