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允(男)与周翡(女)结婚多年,后周翡(女)提出离婚,并提交起诉书,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竹县法院”)受理该案。2020年9月7日上午,谢允(男)让周翡(女)去法院参加离婚调解,因周翡(女)不想离婚便没去法院。之后,周翡(女)收到手机短信说其已与谢允(男)离婚。9月18日,周翡(女)到大竹县法院调取案卷时发现,自己和谢允(男)已经签署了离婚调解书,但该法院调解书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她的。让周翡(女)不解的是,负责该离婚调解案的罗法官曾在立案时见过她,而冒名顶替者出席调解现场时,罗法官却并未发现异常,也未准确核实身份,就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
随后,周翡(女)向大竹县法院进行申诉。
经过调查,大竹县法院发现确实有人冒名顶替周翡(女),调解当天,冒名顶替者吴楚楚(女)戴了口罩,且出示了周翡的身份证图片,但当时因为戴了口罩,使主审法官罗某直观的识别出现了偏差。
12月7日,大竹县法院院长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目前,该案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正在审理中,未有明确结果。
同时,该法院已以妨害诉讼秩序对谢允(男)司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对冒名顶替者吴楚楚(女)司法拘留10天,罚款1万元。原审罗法官已停职接受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对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联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请结合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