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公司中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处理规模为70万m3/d,其中包括中水处理系统。中水处理系统的配水井为矩形钢筋混凝土半地下室结构,平面尺寸17.6m×14.4m,高11.8m,设计水深 9m;底板、顶板厚度分别为1.1m、0.25m 。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配水井基坑边坡坡度1:0.7( 基坑开挖不受地下水影响 ) ,采用厚度6~10cm 的细石混凝土护面。配水井顶板现浇施工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架,支架剖面如下图所示。方案报公司审批时,主管部门认为基坑缺少降、排水设施,顶板支架缺少重要杆件,要求修改补充。

事件二:在基坑开挖时,现场施工员认为土质较好,拟取消细石混凝土护面,被监理工程师发现后制止。
事件三: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安装工期压力,中水管道未进行功能性试验就进行了道路施工 ( 中水管在道路两侧 ) 。试运行时中水管道出现问题,破开道路对中水管进行修复造成经济损失180万元,施工单位为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