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竿为旗”下一句是“斩木为兵”。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建过街地下通道工程,周边地下管线较复杂。设计采用明挖顺作法施工。隧道基坑总长80m,宽12m,开挖深度10m,基坑围护结构采用SMW工法施工,基坑沿深度方向设有2道支撑,其中第一道支撑为钢筋混凝土支撑,第二道支撑为φ609×16mm钢管支撑(见图5 -1)。基坑场地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2m厚素填土、6m厚黏质粉土、10m厚砂质粉土,地下水位埋深约1. 5m,在基坑内布置了5口管井降水。

图5-1 第二道支撑节点平面示意图
项目部采用坑内小挖机与境外长臂挖机相结合的土方开挖方案。开挖过程中,发现围护结构有两处渗水现象。渗漏水为清水,项目部立即采取封堵措施,予以处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工期拖延10天,为此项目部向业主提出索赔。
【背景资料】
某沿海疏浚工程拟投入一艘绞吸挖泥船施工,疏浚工程量为600 万m³ ,土层为可塑的黏土,挖泥平均厚度为6.0m 。挖泥船排泥管内径为Φ700mm ,测算管内泥浆平均流速为4.5m/s, 泥浆平均密度为1.2t/m³ 。绞刀平均横移速度为12.0m/min ,前移距为1.5m ,切泥厚度为2.0m, 挖掘系数为0.8 。挖泥船时间利用率平均为65% 。海水密度为1.025t/m3 ,原状土密度为1.80t/m3。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建一主井井筒工程,井筒设计深度500m。合同约定分项工程量增减10%以内时,按已有类似工程综合单价调整。建设单位提供了距离该主井井筒40m的普通地质钻孔资料作为井筒检查孔资料,施工单位据此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监理审批后组织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井筒施工到450m深度时发现了井筒地质资料没有揭示的断层,围岩破碎严重,施工过程中出现有局部岩帮冒落的情况,原锚杆支护井壁的设计方案达不到支护效果。施工单位口头提出要求变更支护方案。
事件2:在继续掘进前,施工单位对断层进行了探水作业,发现含水层涌水量远远大于地质资料提供的井筒涌水量,造成井筒排水费用大幅度增加,井筒施工速度降低,施工单位采取了注浆和更有力的排水措施。同时,设计单位根据断层涌水的影响,决定延深井筒深度,并出具了井筒延深40m的设计变更。
根据事件1和事件2,建设单位同意就井筒涌水量大及设计变更调增合同价款,施工单位提出了相应的索赔和调增价款报告。
(二)【背景资料】
某泵站枢纽工程由泵站、清污机闸、进水渠、出水渠、公路桥等组成,施工现场地面高程为31.0m~31.4m,泵站底板建基面高程为20.38m,钻探资料表明,地基18.5m~31.4m高程范围内为黏土,12.0m~18.5m高程范围内为中砂,该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承压水位为29.5m。承包人在施工降水方案中提出,基坑开挖时需要采取降水措施,降水方案有管井降水和轻型井点降水两个方案。
根据施工需要,本工程主要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现场布置有混凝土拌合系统、钢筋加工厂、木工厂、预制构件厂、油料库等临时设施,其平面布置示意图如下。

图中①、②、③、④、⑤为临时设施(混凝土拌合系统、零星材料仓库、预制构件厂、油料库、生活区)代号。
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被通知的共同诉讼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
被通知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可不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被通知的被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未参加诉讼的被告亦有拘束力
被通知的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可不参加诉讼
【背景资料】某大型地下铁矿,采用充填法开采,设计规模为600X104t/a。尾矿大部分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部分排入尾矿库,尾矿库为三等库。矿山井下分东采区、中一采区、中二采区、西采区,每个采区有3~5个采矿中段,各生产水平通过斜坡道连通,四个采区共用 -465 m水平运输中段、主井提升、副井提升。该矿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8年2月该矿一期工程达产。2019年该矿共产生尾砂220X104t,其中80X104t 排入尾矿库。2020年1月,该矿启动二期延深工程建设,委托分别负责采区一期生产任务的四家承包商同时负责二期建设,各自负责本采区开拓、采矿、提升运输、通风、供排 水、供配电生产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承担该矿主要生产任务的中一采区,由于 充填不及时,形成了大量未充填采空区。
2020年5月8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现场督查发现该矿二期延深工程未批先建,遂下达执法文书,要求该矿立即停止二期延深工程建设,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6分):
游击战争“十六字诀”是( )
敌退我追、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
敌进我退、敌驻我打、敌疲我扰、敌退我追
敌来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走我追
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
【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98000m2,劲性钢筋混凝土构土框架结构。地下三层,地上四十六层,建筑高度约 203m。基坑深度 15m,桩基为人工挖孔桩,桩长 18m。首层大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外墙为玻璃幕墙。吊装施工垂直运输采用内爬式塔吊,单个构件吊装最大重量为12t。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施工达到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六人组成专家组,对《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浇筑首层大堂顶板混凝土时,发生了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1小时后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事件四:由于工期较紧,施工总承包单位于晚上11点后安排了钢结构构件进场和焊接作业施工。附近居民以施工作业影响夜间休息为由进行了投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查处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检测夜间施工场界噪声值达到60 分贝。
【背景资料】
某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山岭隧道,全长1850,地质岩性主要为强风化至弱风化花岗岩,节理较发育,地下水较丰富,穿越区域发育一条断层破碎带;隧道最大埋深310,隧道纵断面示意图如图4-1所示。隧道采用单向掘进的方式进行施工,支护采用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的复合衬砌,其初期支护为:IV、V级围岩采用锚喷支护;V、VI级围岩采用钢架锚喷支护。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为保障进洞施工安全,采用超前管棚支护辅助施工措施,其施工流程包括:
①钻孔;②管棚钢管内注浆;③浇筑导向墙(包括安设导向管);④插入钢筋笼;⑤打设管棚钢管。
事件二:项目部根据本工程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步距如下:
①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Ⅳ级围岩不得超过90m,V级围岩不得超过60m,VI级围岩不得超过30m;
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的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Ⅳ级围岩不得超过90,V、VI级围岩不得超过70m。
事件三:项目部制定的喷射混凝土质量检验基本要求如下:
①开挖断面的质量,超欠挖处理、围岩表面渗漏水处理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受喷岩面应清洁。
②喷射混凝土支护应与围岩紧密粘结,结合牢固,不得有空洞。喷层内不应存在片石和木板等杂物。严禁挂模喷射混凝土。
事件四:断层破碎带采用超前注浆加固地层,施工单位分别采用了周边小导管注浆和帷幕注浆两种加固方式,制定了相应的注浆工艺,其中周边小导管注浆工艺流程:
事件五:施工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开展季度检查,进度检查过程中,工程部门着重围绕项目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上次检查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项目进度存在严重滞后情况,检查组要求项目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等举措进行进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