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河道治理工程包括切滩、混凝土护岸、河岸景观、河道清淤及管道清淤等。发包(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的约定:签约合同价为 2850 万元,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 10%,采用的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是:

其中 F1 取 20%,F2 取 80%,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
承包人将工程划分为 A、B 两个区段施工,编制并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河道治理工施施工进度计划如图 2 所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承包人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后,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了开工报审表,所附的开工申请报内容包括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施工人员落实情况等。监理机构批准后。工程如期开工。
事件二:监理机构第 295 天末检查施工进度情况的结果:A、B 段护岸混凝土两项工作分别完成各的合同工程量的 80%、56.25%,经比较分析认为该工作进度延误将影响工期,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在不改变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的逻辑关系,且 A、B 段混凝土两顶工作剩余合同工程量按原施工进度计划平均速度施工的条件下,编制了赶工时间及费用表见表 2,据此修订了施工进度计划。
事件三;截至第 15 个月底,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2034 万元。第 16 个月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已实施合同工程的价款为 258 万元,变更金额为 12 万元,索赔金额 5 万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了第 16 个月的进度付款申请。
事件四:合同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对照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自检, 自检内容包括合同范国内的工程项日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质量缺陷按要求进行外理、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等。确定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