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明)朱元璋:《教民榜文》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原告田建翔、田建全诉称,2007 年 4 月,两原告与被告张克俭签订《信托协议》, 约定两原告委托张克俭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田建翔的 90000 元与原告田建全的 10000 元,共计 100000 元本金投资到第三人绿城公司,两原告享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田建翔、田建全仅在 2007 年和 2008 年收取过收益,在其后长达 5 年的时间里,被告拒绝给两原告分配投资收益,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经两原告了解,第三人经营情况良好,被告拒不支付两原告的收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两原告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现两原告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信托投资协议。被告和第三人均答辩认为,张克俭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信托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真实,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 153 条之规定,系无效合同:首先,该《信托协议》违反了信托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信托法》第 4 条之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而本案张克俭并不是信托机构,也不是有资质的信托机构的内部职工,而是个人,故该信托协议违反了《信托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该信托内容不真实,两原告系绿城公司的股东。根据原告的诉状,其签订信托合同的目的是盈利,但不是所有投资都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原告不能没有得到回报就说没有实现投资的目的。
法院查明:2003 年 11 月 18 日,第三人绿城公司成立,田建翔作为股东出资 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8%。其出资总额中包含 7 人出资,其中田建翔出资额 50000 元。2005 年,绿城公司增资,田建翔增资至 90000 元;田建全入股 10000 元,登记在田建翔的名下。2007 年 4 月 6 日,绿城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九次决议,同意将田建翔、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几个股东代表更换为张克俭、毛某某、刘某某、徐某。田建翔的股东代表身份变更为张克俭。2007 年 4 月 6 日,张克俭与田建翔签订《信托协议》, 田建翔将 90000 元资金委托给张克俭,以张克俭名义投资于绿城公司;同日,张克俭与田建全签订《信托协议》, 田建全将 10000 元资金委托给张克俭,以张克俭名义投资于绿城公司。田建翔、田建全根据绿城公司的经营情况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004 年至 2009 年年间均有分红,2010 年至 2012 年年间由于经营不佳,股东会决议不分红。试分析:
问题:
“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明)朱元璋:《教民榜文》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背景资料】
某企业拟投资建设一项目,生产一种市场需求稳定的工业产品,开展项目融资前,财务分析的相关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建设投资为2200万元(含可抵扣进项税140万元),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8年,建设投资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10%,按直线法折旧。
(2)项目投产当年需投入流动资金200万元,在项目的运营期末全部收回。
(3)项目正常年份设计产能为5000件/年,年经营成本为1200万元(含可抵扣进项税80万元),单位可变成本为2150元(含可抵扣进项税150元)。
(4)产品不含税销售单价定为3500元/件时,该产品可按设计产能100%生产销售;若将产品不含税销售单价定为4000元/件时,该产品可按设计产能80%生产销售。
(5)项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附加按应纳增值税的12%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行业普遍可接受的总投资收益率为15%。
(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米纯毛布料,总价款为1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3月1日履行,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交付货物时向乙公司支付价款,同时甲公司应当先交付定金1万元。
问:
(二)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服饰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2)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40万元。
(3)通过市体育局向体育事业捐款50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30万元用于扶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卫生事业捐款8万元。
(4)缴纳增值税195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9.5万元。
(5)按规定缴纳财产保险费90万元。
(6)利润总额560万元。
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某市一肉联厂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该厂生产的“回味”牌肉肠口感很好,肉精味美,确有回味无穷之感。此外,该厂其他肉制品也十分畅销。正因为如此,常有一些同行来厂取经。其中一个体户王某多次来厂讨教取经,均被婉言拒绝,但他并不甘心,一定要摸清该厂情况。终于有一天,他与该厂主管技术员梁某取得了联系,并多次施以小恩小惠。该技术员也不将王某当作外人了,一次在王某专门请技术员的晚宴上,梁某将该厂制作、经营方面的情况全盘托出。王某如获至宝,按照这些方法制作,生意果然大有起色,加之王某兼用其他手段,致使肉联厂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问:
材料:
在我担任初二 (5) 班班主任的时候,有次家校联系日,一位家长带着孩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谈话。在这期间,家长不停数落孩子,把孩子说得一无是处,孩子一直低着头。由于我在班上对这个学生也比较关注,尽管他成绩靠后,但是他也有一些长处,所以待家长说完后,我马上说道:“这孩子最近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学习的劲头也有,也能认真听课,我想以后成绩肯定是会有进步的。” 说完,那孩子抬起头来,看了看我,他的眼睛里含着泪水……
在那以前,我很少正面表扬他。这个孩子平时挺踏实,乐于帮助同学,也有一定上进心。经过这次当着家长面表扬他,他的学习积极性更高了,学习成绩提高到了班级的中上游。所以,无论是怎样的学生,都还是个孩子,需要鼓励和帮助,必要的时候夸一夸学生,能给他们打不少气,为他们的学习增加动力。
问题: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7月某日,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两千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两百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的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一百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
甲公司有300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300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限为50天,报酬为6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200立方米,丙公司负责100立方米,所取得的价款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照此比例处理。在加工过程中,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导致60立方米的木材被全部烧毁。合同履行期限满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将全部木材加工成了家具,但乙公司交付的数量不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付家具,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交付价款,自己便拒绝交付家具。甲公司索性便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主营生产加工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发生如下销售业务:
(1)1日,向乙公司销售P商品2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税额52000元,商品价款尚未收到。另为购货方代垫运费4000元,增值税税额36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P商品的成本为320000元。
(2)6日,销售部门为销售商品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成本为1000元。
(3)10日,向丙公司销售不常用的N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780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N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
(4)30日,因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收到乙公司退回P商品20件,甲公司同意退货,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该部分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